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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做好2013 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2013-04-22 273
核心提示: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省畜产品质检中心: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关于加强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省畜产品质检中心: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等法规文件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 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3﹞1号)要求,现将《河南省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省局组织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组织对全省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拉网式检查并组织质检机构进行同步抽检。各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好国家和省级组织的检查和抽检活动,并负责组织对本地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同级检查和抽检。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承担我省农业部和省两级安排的生鲜乳监测抽检任务,并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协助做好现场检查。各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级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实

  施方案,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落实奶畜养殖、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督检查、抽样和检测经费,保障本地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开展。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结合监测、“两证”核发换发、日常督查巡查,加大不合格生鲜乳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鲜乳中违法违禁添加行为和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全省各级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 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复检等程序合法。要加强监测与执法联动,各级质检机构应在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后3 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报送本级畜牧(奶业)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查处。监测中一旦发现生鲜乳中检出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要立即追踪溯源,查源头、找原因、堵漏洞,消除隐患,坚决查处,绝不手软。

  三、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各省辖市畜牧局要加强对质检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为质检机构提供工作便利,为质检机构提供实验场所等条件,同时要指导当地质检部门及时通过相关认证,当地质检机构没有相关资质的,要协调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承担当地监测抽检任务,确保本级监测计划的顺利完成。各级畜牧(奶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质监、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强化信息沟通交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监测、查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监测工作进展、存在的困难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四、进一步提高生鲜乳监测工作水平。各级畜牧(奶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生乳》国标、进货查验、监督抽检、从重处罚、收购站“黑名单”等标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各级质检机构要加大生鲜乳抽样和检测技术培训,保证抽检前人员培训到位、条件配备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确保监测结果科学、公正、准确。

  附件:1.河南省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2.河南省2013年“生乳国标”监测方案

  2013年3月7日

  附件1

  河南省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一、监测地区

  全省18个省辖市及10个省直管试点县(市)

  二、监测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

  三、监测内容

  全年共监测1100批次生鲜乳样品,其中农业部监测项目740批次,省本级监测数量360批次。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的抽样比例原则为3:1,乳制品加工企业、奶畜养殖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三类主体开办的收购站抽样比例原则上为1:2:2。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办的收购站全年至少抽检1次,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的收购站全年至少抽检2次。当贮奶罐内设隔断且承运不同收购站生鲜奶的应视为不同抽样对象,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样品。

  第一次抽检550批次,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β-内酰胺酶;第二次抽检550批次,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

  四、时间安排

  全年监测分二次进行,每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抽样、检验和上报工作。

  (一)第一次监测

  3月8日至3月15日完成抽样,4月30日前完成检验和异议处理,5月1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

  (二)第二次监测

  7月8日至7月15日完成抽样,9月30日前完成检验和异议处理,10月10前完成上报工作。

  五、抽样要求

  (一)抽样准备

  1、抽样前,抽样的人员应认真学习《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熟悉抽样方案、掌握抽样技术。

  2、样品编号采用4位号码:

  第一位用当地汽车牌号大写英文字母代表各市:郑州A、开封B、洛阳C、平顶山D、安阳E、鹤壁F、新乡G、焦作H、濮阳J、许昌K、漯河L、三门峡M、商丘N、周口P、驻马店Q、南阳R、信阳S、济源U等。

  第二位用大写英文字母“Z”或“C”,其中“Z”代表奶站抽取的样品,“C”代表生鲜乳运输车抽取的样品。

  第三、四位为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每个城市从奶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抽取的样品分别从01到99依次编号。

  例如:郑州从奶站抽取第一份样品,其编号为:AZ01。

  3、各组抽样人员应严格按抽样方案认真准备抽样所需的物品,确保抽样工具洁净,无污染,并由专人检查、分发。

  每组需准备抽样物品:

  抽样单 塑料瓶(盖) 文件、抽样实施方案 胶带:1 卷

  封条 记号笔、签字笔 夹板(垫):1 块 工作证

  保温箱、冰块 塑料杯、漏斗 水温计 一次性保鲜袋

  (二)抽样程序

  1、抽样前抽样人员应会同各监测城市主管部门,确定抽样奶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

  2、抽样时执行抽样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向被抽检单位出示抽样文件复印件及抽样人员的工作证件等。

  3、在生鲜乳收购站抽样时应首先检查其是否持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确认其开办主体(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抽样时应先检查其是否持有《生鲜乳准运证》及《生鲜乳交接单》。对于无证擅自收购生鲜乳的奶站以及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和无《生鲜乳交接单》的运输车辆,应及时通知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样品不再抽取。

  4、抽样人员必须到抽样现场严格按抽样要求取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不得由被抽检单位或他人代抽。用于封样的封条应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填写抽样日期和2名抽样人员及被抽检人共同签字。

  抽样前对储奶罐进行搅拌至少5分钟或30次以上,待储奶罐生鲜乳充分混匀后,从表面、中部和底部3个点采样,每个点采集1升,将3点采集到样品混合至洁净塑料容器中,充分混合均匀后,取3份每份不低于100mL,分别分装于3个塑料瓶。

  5、封样时应核对样品、抽样单和封条编号是否一致,拧紧瓶盖,使封条完全缠绕瓶盖。封样后封条上编号和签名(公章)应露在外,清晰可见。

  三份样品中其中一份封样后交被检单位保存,并告知其保存条件(-20℃冷冻)、保存时间(3个月)和检验结果异议处理等相关事宜;另外两份样品用于检测和留样,封样后立即放入内加冷媒的保温箱内,保持保温箱内温度不高于4℃,由抽样人员尽快带回冷冻储存,防止样品变质。

  6、抽样人员在现场认真逐项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应齐全、准确、字迹清楚,有可追溯性。抽样单经抽样人员2人和被抽样单位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抽样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留抽样单位,第二联留受检单位,第三联交检测单位,第四联交受检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

  7、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注意了解被抽样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及当地奶业的基本情况:奶牛养殖、牛奶收购及运输情况,奶牛存栏、牛奶产量、养殖结构(奶牛场、奶牛小区和散户的数量比例)、生鲜乳收购站数量与构成、生鲜乳运输车辆数量与构成,主要乳品企业分布等。并及时汇总,形成“抽样调查情况”文字材料,为上报汇总提供参考。

  8、抽样工作完毕后抽样人员应再次核对所抽样品和抽样单,并整理抽样物品和工具以防遗忘丢失。

  (三)拒检的处理

  1、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包括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信息。

  2、抽样人员和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及时向省奶业管理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该被检单位按不合格处理。

  (四)抽样工作纪律

  1、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树立生鲜乳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2、抽取的样品一经封样,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检测工作

  (一)检测工作原则

  1、统一检测方法:各检验室应严格按照指定的检测标准或方法进行检测,不得随意更改检测方法。

  2、统一判断原则:检测结果按照规定的判断标准进行判定。

  (二)检测方法及判定

  1、三聚氰胺: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筛选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01mg/kg。检测结果高于0.01mg/kg的样品采用《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2388-2008)第二法或者第三法进行确证,并依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进行判定。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皮革水解物:依据卫生部制定方法《乳与乳制品中皮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进行检测。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3、碱类物质:依据《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6-2003)进行现场检测,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的样品,检测单位应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如果对结果有异议,检测单位应在当地立即进行复检。如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指标不合格,并书面通知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

  4、硫氰酸钠:采用卫生部制定方法《离子色谱法测定牛奶中硫氰酸根》进行检测,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5、β-内酰胺酶:应在现场(或当地)采用快速方法进行检测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4U/ml。采用卫生部指定方法《乳与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药物检测方法 杯碟法》进行确证,结果阳性即判为不合格。

  (三)样品接收与处理

  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业务室对抽回的样品及时进行认真检查,对封样情况、样品数量、质量、样品编号及抽样单一一进行核对。检查合格后,样品方可填单入库。业务室在样品入库后,应及时安排检测工作。

  (四)检测结果的处置与异议处理

  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在上报检测结果前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检单位,对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的发送进行跟踪,确认检验报告送达被检单位。

  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在收到异议申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信息报送省局奶业管理办公室。在生鲜乳运输环节检出的不合格样品如隶属于其他省份,还应同时向生鲜乳收购站所在省级畜牧(奶业)主管部门抄送检验报告。

  七、监测结果汇总上报

  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负责检测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局奶业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完成网上上报。

  附件2

  河南省2013年“生乳国标”监测方案

  2013年,我省本级安排“生乳国标”监测100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一、监测地区

  选取有代表性的郑州、洛阳、平顶山、新乡、焦作、南阳、商丘、濮阳、漯河、济源等10个省辖市进行监测。

  二、监测对象

  生鲜乳,从各监测地区生鲜乳收购站抽取监测样品。

  三、监测项目和样品要求

  检测项目为黄曲霉毒素M1、铅、铬和汞。

  全年监测100批次,按不同季节于3月、7月分2次分别在各监测地抽样监测,每次每市监测5个样品。所有样品均来自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3类主体开办的生鲜乳收购站,原则上抽检比例为1:2:2。每次抽检均检测黄曲霉毒素M1、铅、铬和汞等指标。

  四、实施单位

  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把监测结果报省局奶业管理办公室。



 
地区: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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