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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7﹞281号)

   2017-09-14 913
核心提示: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当前即将进入农畜产品集中收获、集中上市、集中消费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当前即将进入农畜产品集中收获、集中上市、集中消费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环境,请各级农牧业部门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担负起本区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管职责,全力抓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各地要从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环境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严管、严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切实解决发现的风险隐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用扎实的行动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严格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强化投入品监管。加强源头治理,严格投入品经营、使用监管,蔬菜种植区以杀虫、杀菌、烟剂类药物为重点,加大农药经营环节的巡查检查,开展拉网式排查,规范购销台账管理,深入排查套用、冒用登记证号行为,严厉打击游商、游贩非法经营行为。肉牛、肉羊养殖重点地区和外调活畜问题多发地区,要以打击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为重点,强化养殖、收购贩运等各环节“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将原料销售给养殖场使用者、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水产品以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为重点进行整治。督促农畜产品生产环节加强投入品购进管理、查验,规范购进渠道,建立健全生产档案,严格执行农(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按照附件要求,做好督查检查工作。
 
  (二)加大检验检测力度。严格把握主导产品集中上市时间节点,增加检测频次、扩大检测范围,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严格把好农畜产品上市关,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并要查根溯源,推行检打联动,全面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积极开展产地证明管理工作。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要围绕主要地产产品开展一次监督抽查(检测依据附后)。承担自治区检测任务的各级检测机构,要积极调整工作重心,把握当前农畜产品集中上市的关键时段,与被检单位加强协作配合,加大抽样检测数量,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出具检测报告。
 
  (二)统筹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地要统筹做好组织领导工作,把此次专项行动与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农药拉网排查等工作统筹结合起来,与落实责任状各项目标任务结合起来,坚持“管行业即管安全”的工作理念,凝聚系统合力,各司其职,全力做好协调配合。坚持问题导向,秉承“发现问题是业绩、消除隐患是政绩”的监管理念,确保对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三、强化应急,提升突出事件处置能力
 
  各地要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增强做好工作的敏锐性,特别是针对舆情反映的敏感问题,要举一反三,深入排查属地生产规模,是否存在相关的风险隐患,做好排查工作。做好节日期间值班安排,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起有效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及时报告。
 
  在专项行动结束后,请将工作安排部署、开展情况报自治区农牧业厅监管局,内容包括检查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出动执法检查人员人次、发现和查处问题数量、案件办理情况、检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等。
 
  联 系 人:刘佳庆
 
  联系方式:0471-6652061
 
  邮    箱:liujiaqing7069@163.com
 
     附件1.种植企业督查工作清单
 
  2.畜禽水产养殖企业督查清单
 
  3.蔬菜和畜禽产品检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9月12日


 
地区: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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