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旗县检测机构:
为加强我区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能力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将组织开展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参加单位
(一)承担2017年自治区例行监测任务的各盟市检测机构必须参加。
(二)各盟市、旗县已经通过资质认定和机构考核但未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根据各机构的认证能力选择相应的考核项目。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机构,需提前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各参考单位根据自己的认证能力在报名表中选择各自参考的项目(附件1)。
二、能力验证内容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
(二)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
具体考核项目及方法见附加2。
三、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
我厅指定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为本次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报名、样品制备、发放和结果收集汇总等工作,同时负责为能力验证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指导。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了能力验证专家技术组(附件3)。主要负责对能力验证方案和结果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
四、能力验证考核时间要求
(一)本次能力验证考核时间拟定于2017年6月25日进行,如有变化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官网另行通知。
(二)能力验证考核农药残留项目从领到考核样品计时,96个小时完成并将考核结果上报技术支持单位。能力验证考核重金属项目需在接受到样品算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考核结果上报技术支持单位。对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应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5个工作日内向农牧业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补验申请。
五、能力验证结果的上报
考核结果按照附件4的格式填写检测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传真至技术支持单位。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等一并寄送技术支持单位。
六、有关要求
(一)参加考核的机构,考核样品不得分包,否则为考核不合格。
(二)考核期间相互不得询问检测数据,伪造检测结果者为考核不合格。
(三)技术支持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科学、准确的检测技术路线。未经容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信息。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将对技术支持单位进行监督。
七、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
(一)组织单位: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二)技术支持单位: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
联系人:尤美云 13947100833
张 镝 13847164757
李国银 13848135619
崔 艳 13948711848
王雪娇 13474715106
电话传真:0471-5904559
(三)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2号,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资环所,邮编:010031
附件: (质发112号)内蒙古农牧业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