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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实施办法(修订稿)

   2013-10-14 271
核心提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年检是指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组织对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第三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均执行本实施办法。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有效使用期内,每个标志使用年度均必须进行年检。

  第四条  省绿办负责年检实施办法的制订,对各地的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市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备案、抽查以及绿色食品企业第三年度年检,对年检合格的产品证书进行盖章核准;县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绿色食品企业第一、二年度年检,具备一定条件的县级工作机构可向市级工作机构申请同意后开展绿色食品企业第三年度年检。承担年检工作的县级工作机构须明确专门的工作部门、落实工作经费、指定专人负责。年检合格的证书由市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盖章。

  第五条  年检实地检查应在产品生产或作物生长期间实施。绿色食品企业第三年度年检应与企业续展认证的现场检查相结合。

  第二章  年检内容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

  第七条  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等情况;

  (二)企业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三)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的使用及其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

  (五)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

  (六)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

  (七)产品在采收、贮藏、运输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虫、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第八条  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认证核准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是否违规超期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

  第九条 企业交纳标志使用费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

  (二)标志使用费的减免是否有中心批准的文件依据。

  第十条 其它应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法人主体、地址、商标及法人代表等变更情况;

  (二)接受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三)具备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情况;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三废治理情况。

  第三章  年检结论判定

  第十一条  对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稳定、规范使用标志、按时交纳标志使用费;主动接受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年检结论为整改:

  (一)未按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进行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

  (二)未按认证核准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超期使用标志的;

  (四)一标多用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未履行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二)未经同意,改变原料组成及配比;

  (三)发现绿色食品禁用物质(农兽药、肥料、饲料及饮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四)产品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

  (六)未执行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的使用及其购销合同。

  第四章  年检结论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根据检查员检查情况以及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检查、抽检等情况,按照绿色食品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并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五条  年检结论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县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出结论。

  第十五条  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县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上报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由省绿办报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建议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十六条 企业因改制、兼并、倒闭、转产等丧失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主体资格或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应视为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各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报请省绿办处理;企业的名称、商标、绿色食品产品名称、核准产量等发生变更的,县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督促并指导企业及时向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五章 复议和仲裁

  第十七条 企业对年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天内,向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

  第十八条 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应于接到复议申请 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于接到仲裁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仲裁决定。

  第六章 核准证书

  第十九条  年检合格后市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进行证书核准,未经核准的证书视为无效。

  第二十条  县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统一组织年检合格的企业向所在市级绿色食品办公室办理证书盖章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程序,并在合格产品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二条  市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年检章,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于每年2月份前向所在市上报年度年检工作方案,每半年将年检工作进度汇总和年检盖章的企业名单上报市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由各市汇总报至省绿办。

  第二十四条  开展年检工作的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年检工作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企业承诺书和自查表、企业证书复印件、绿色食品企业检查表等。年检档案至少保存六年。

  第二十五条  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对高风险生产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是畜禽养殖企业、人工养殖的水产品企业、原料外购的绿色食品企业。市级绿色食品办公室根据需要,可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年检开展情况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省绿办组织年检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奖励先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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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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