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批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批准”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388 号),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
粮的轮换”。
四、审批对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五、受理机构
国家粮食局
六、决定机构
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七、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八、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的审核条件为:对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批准,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根据中央储备粮油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品质认定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对中央储备粮油一般轮换计划批准,综合国家宏观调控需要,根据中央储备粮油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品质认定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请示,纸质原件1 份。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请示的编制详细情况及说明,纸质原件1 份。
中央储备粮储存年限和质量检测等情况表,纸质原件和电子版各1 份。
其他根据需要补充的材料,纸质原件1 份。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粮食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 号国宏大厦C 座1318 室)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 号国宏大厦C 座1318 室国家粮食局收,邮编100038,联系电话:63906368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收到申请人提出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过程中,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三)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计划。
十二、办理方式
申请人提出办理申请,国家粮食局受理后,由承办司会同局内外相关司进行书面审核。审查结果报局领导审定后,会签其他有关部门。各部门会签后,向申请人下达计划批复。
十三、审批时限
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审批时限为1 个月,一般轮换计划审批为45 天。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审批事项不收取费用。
十五、审批结果
联合发文下达计划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计划批复印发后,在7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机要交换方式将文书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审查。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 号国宏大厦C 座1318 室国家粮食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10-63906273 63906368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国家粮食局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 号国宏大厦C 座1405 室)
(二)电话投诉:010-63906704
(三)信函投诉: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 号国宏大厦C 座1405 室国家粮食局直属机关纪委收,邮编10003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 号国宏大厦C 座
(二)办公时间
8:00-17:30(5 月1 日-9 月30 日,工作日)
8:00-17:00(10 月1 日-4 月30 日,工作日)
(三)乘车路线
乘1 路、308 路、337 路、78 路公共汽车在木樨地西下车,或乘32 路、114 路、695 路、717 路、特5 路、特6 路公共汽车在木樨地北下车,或乘21 路、65 路、68 路、特18 路公共汽车在木樨地西或木樨地北下车,或乘52 路、99 路公共汽车在木樨地东下车,也可乘地铁1 号线在木樨地站下D 口出站。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录: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批准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