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40号文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鲁政发〔2010〕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性、紧迫性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发展生产、保障供给、强化监管,价格调控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但自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诸多因素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居民消费价格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稳定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坚持扶持生产、保障供应与抑制不合理需求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理顺价格关系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相结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与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相结合,稳定市场价格与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同时,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促进生产,扩大流通,确保市场有效供应
(一)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措施。要认真落实各项惠农强农政策,促进农业生产扩大,打牢稳定价格基础。加强冬小麦生产田间管理,搞好防灾抗灾,确保明年夏粮丰收。及早安排明年农业生产,重点加强棉花、花生等重要品种的生产。
(二)继续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当前首要任务是加强蔬菜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设。通过派人指导、发放扶持贷款、财政支持等措施,调动和保护菜农的种菜积极性,稳定和增加蔬菜种植面积,切实增加冬季蔬菜的有效供给。
(三)切实做好粮油储备和投放调节。建立和完善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相结合的粮、油、菜储备制度,加强吞吐调节,保障市场供应。对储备粮油任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投放需要。提前做好粮食、食用油、蔬菜等保障应急预案。积极争取国家、省储备粮油在我市的投放数量,把握好地方粮油储备投放的节奏和力度。建立完善城市与大型企业应急供应协作机制,鼓励粮油、蔬菜经营者积极组织货源,增加经营性储备。建立小包装成品粮油和越冬蔬菜等农副产品地方储备制度。潍坊城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成品粮油储备规模为当地居民10天以上的消费量;大白菜、土豆、洋葱等易储存的蔬菜品种,储备规模为当地居民5-7天的消费量。
(四)确保农产品流通渠道畅通。加快蔬菜批发市场、社区菜店和冷链物流建设;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推行集中配送;加强产销衔接,大力发展农副产品连锁经营,积极推广“农超对接”供销模式,鼓励发展订单农业,减少流通环节。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制度。自2010年12月1日起,市内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五)增加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继续实行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供应,不得对化肥企业拉闸限电。切实落实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和计划安排,稳定化肥供应。
(六)确保能源供应。积极支持发电企业广开煤源渠道,千方百计抓好电煤调运和储备工作;优先保证发电用煤运输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积极协调成品油经营者增加在我市的供应量,尤其是柴油的供应量;扩大地炼厂产量,增加成品油供应,确保汽车运输需要。切实加强电网统一调度,提高电网供电和调峰能力,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用电供应,不得随意拉闸限电。
三、以人为本,完善制度,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
(一)发放价格补贴。根据城乡低收入居民困难群众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及时向低收入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2010年第三季度的价格补贴于12月上旬之前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
(二)安排好大中专学校学生的生活。按照隶属关系,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的补贴;大中专院校要结合自有收入,增加学生食堂补贴,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落实好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提高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认真贯彻落实大中专院校食堂用水、用电价格与居民生活同价政策。
(三)完善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实施“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经验的基础上,将失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纳入联动机制内容;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认真落实优抚对象补贴政策,按时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适时向低保居民、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解决,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由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四、突出重点,适度调控,努力改善价费环境
(一)继续落实治理和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依法严格查处自立名目收费、未经审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对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依职权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优化收费环境。严禁利用行政权力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强制服务并收费。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强化医疗机构自治剂价格管理。
(二)适度调控政府管理的价格。政府管理的价格项目,要做到调整与控制相结合,把握好调整的时机、力度和节奏,严格控制出台市及市以下政府管理的调价项目,努力减少新涨价因素。各地在春节前和春节期间原则上不得出台新的价格上调措施,确需调整的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并于调价方案出台前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信息监测、预警制度,实施对粮、油、肉、蔬菜等重要商品定点监测、定期报告、应急监测制度,加强对重要商品集散地价格实时监测,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及时发出预警,及早采取应对措施。采取提醒、告诫、警示等事前防范手段,引导经营者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遏制跟风涨价和不合理涨价。启动价格应急监测工作机制,开展价格应急监测工作,做到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预警预报。
五、强化措施,加强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一)稳定市场秩序。整顿主要农产品收购秩序,防止无证、抢购行为发生。认真执行粮食收购准入制度,严格粮食收够资格审核,取缔无照收购行为。严格落实经营者最高库存量规定,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加强棉花生产、流通管理,取缔无证加工棉花行为,督促棉花流通企业缩短棉花库存时间,增加市场供应。严格新上粮食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关停违规建设的玉米深加工企业。加强农产品期货和电子交易市场监管,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继续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投机、炒作等不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把电子交易市场商品初次上市交易关,防止有单无货现象发生,抑制过度投机行为,取缔非法交易。
(二)加强价格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强化价格执法力量,理顺价格执法体制,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制度,强化成本监审工作;适时启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应对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价格监督检查应急工作预案,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批准,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涨价幅度控制及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三)严格落实价费公示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所有经营者都要按规定对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明码标价,行政事业收费主体都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加大市场价格检查力度和频次。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行为。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引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查处;继续深入开展成品油价格、涉企、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确保“12358”价格举报和投诉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相关案件。
(五)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县市区要尽快依法建立,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产、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积极作用。
六、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扩大正面宣传,正确引导通胀预期
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加强正面引导,广泛宣传政府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促进诚信经营和理性消费。加强与媒体的联系与沟通,防止炒作和不实报道。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市场价格情况,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各类媒体要全面客观准确报道主要农产品生产供应和消费情况,不得随意发布并炒作未经证实的农产品产量和价格变动消息。
七、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市政府成立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价格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发改、物价、统计、粮食、商务、民政、农业、财政、经信、供销、人社、教育、工商、畜牧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物价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切实履行好职责,落实好稳定价格的各项措施。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在2010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督察组赴各地调查了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市场物价情况。
二Ο一Ο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