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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2017-07-17 704
核心提示: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已经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已经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2017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二)评审标准。
 
  1.GB/T19580-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GB/Z19579-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3.GB/T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4.《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价准则》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
 
  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评审办)向各市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发出组织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二)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及范围。申报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在管理方法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包括各类组织中内设的部门、分厂、车间和班组等)和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方法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组织的团队和有效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个人积极申报。
 
  2.申报基本条件。申报组织、团队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申报前3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a.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b.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c.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d.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2)-(6)项基本条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贡献奖(团队)(以下简称“贡献奖”(团队)):
 
  (1)团队所在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
 
  (2)团队应有质量管理方法创新,为所在组织提升质量水平、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创新成果可推广应用。
 
  (3)团队所在组织社会形象良好,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贡献奖(个人)(以下简称“贡献奖”(个人)):
 
  (1)在本省从事质量或与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大贡献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管理实践或在本职岗位创新运用质量管理工具,研究成果已在相关领域应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实践成果可推广应用。
 
  ((4)恪守职业道德,个人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从事管理实践的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3.申报材料。申报组织、团队、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质量奖”、“贡献奖”(团队):
 
  (1)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2012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2)自我评价报告。申报“质量奖”需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对照GB/T19580-2012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申报“贡献奖”(团队)需详细阐述其质量管理创新项目采用的方法工具内容、创新点和项目展开,说明为所在组织提升质量水平、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的突出贡献,以及推广可行性。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组织,对控股子公司分别进行评价说明。
 
  (3)《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贡献奖”(团队)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4)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标明地点及其职责;提供控股子公司等证实性材料。
 
  上述(1)(2)(3)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4)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贡献奖”(个人):
 
  (1)自我评价报告。详细说明在质量理论研究、质量管理实践、一线质量策划、控制、改进及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成效和突出贡献。
 
  (2)《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贡献奖”(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3)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包括个人的身份及各类资格证书,从事重大质量工作(活动)取得实效的证实性材料、质量管理科学研究成果、荣获省部级以上质量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上述(1)(2)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3)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4.组织推荐。“质量奖”、“贡献奖”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由市评审办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符合性审核意见表》内容征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经市评审委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评审办。对申报组织以及申报团队所在组织已获得设区市政府质量奖的,优先推荐。
 
  申报期截止后,省评审办不再接受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省评审办组织实施。
 
  1.向省级有关部门了解核实申报组织、团队和个人所在组织合法生产经营及有关信用情况。
 
  2.确定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组织、团队和个人名单。
 
  3.向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组织、团队和个人反馈有关情况。
 
  (四)资料评审。
 
  1.省评审办以随机方式从评审员库中抽取评审员,组织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
 
  2.资料评审采用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1)独立评审:由评审组组长指定评审员独立评审组织、团队和个人申报资料,并记录有关情况。评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翔实、完整;组织、团队的申报材料能否反映贯彻实施GB/T19580-2012的方法、展开和结果。
 
  (2)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并按GB/Z19579-2012附录C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价准则》要求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3.省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后,遵循好中择优原则,按不超过最多评奖数总数3倍,即组织不超过15家,团队、个人各不超过6个(名),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团队和个人名单。
 
  4.省评审办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团队和个人反馈有关情况。
 
  (五)顾客满意度调查。
 
  省评审办委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按百分制计分,作为加分分值,顾客满意度得分75分以下(包括75分)记0分,75-80分(含80分)得5分,80-85分(含85分)得10分,85-90分(含90分)得15分,90分以上得20分。
 
  (六)现场评审。
 
  1.组建评审组。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团队和个人分类情况,省评审办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组织、团队的评审组至少有1名熟悉本行业的专家。
 
  2.现场评审程序。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由各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组的现场评审计划并报省评审办。省评审办与受评组织、团队和个人进行沟通、确认后批准实施。
 
  (2)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实施现场评审。
 
  a.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团队和个人所在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宣布评审员及受评组织、团队和个人所在组织行为规范;受评组织、团队主要负责人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受评个人所在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介绍申报个人整体情况。
 
  b.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组织、团队和个人所在组织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个人奖调查了解所在组织与个人相关的负责人及所在部门整体建设情况,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有:与受评组织、团队和个人所在组织的人员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对绩效数据进行核实等。
 
  c.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召集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情况,掌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d.与主要负责人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受评组织、团队和个人所在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组织、团队和个人所在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e.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应进行合议,对受评组织、团队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和个人质量管理工作的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f.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团队和个人所在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概述评审过程;宣读现场评审报告;受评组织、团队和个人所在组织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受评组织、团队和个人所在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3.提出评审意见。
 
  (1)完成现场评审后,由各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研究,并结合在各行各业树立标杆的需要,提出本评审组评审意见。
 
  (2)在结束所有的现场评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各评审组将组织、团队和个人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现场评审意见及现场评审得分提交省评审办。
 
  (七)陈述答辩。
 
  1.省评审办邀请国内知名质量专家7-9名,组成答辩委员会,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团队和个人进行陈述答辩。
 
  2.陈述答辩量化评价是对现场评审得分的修正,采用修正系数法,系数范围为0.95-1.05。
 
  3。陈述答辩规则
 
  (1)参加陈述答辩的组织、团队和个人抽签决定答辩顺序。
 
  (2)陈述答辩由自我陈述、现场答辩2个环节组成。
 
  (3)陈述答辩限时40分钟,其中自我陈述15分钟,现场答辩25分钟。
 
  (4)每个组织、团队和个人陈述答辩完成后,答辩委员会专家对其进行量化评价,每个专家的打分范围为0.95-1.05。
 
  (5)评分计算。根据每个专家打分结果,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余下的进行算术平均(保留小数点后3位),即为该组织、团队和个人的陈述答辩得分。
 
  4.修正后的现场评审得分为现场评审得分乘以陈述答辩得分。
 
  5.答辩环节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八)审查表决。
 
  1.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团队和个人名单。省评审办将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团队和个人资料评审得分按20%计分,修正后的现场评审得分按80%计分,顾客满意度调查得分(仅对组织)合计为组织、团队和个人评审总分。依据评审总分结果,按组织、团队和个人不超过最多评奖数总数2倍,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团队和个人名单。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团队和个人的原则为:
 
  (1)组织、团队和个人评审总分600分以上。
 
  (2)按组织、团队和个人评审总分分类别从高到低排序。
 
  (3)若评审总分组织中有中小型组织,则依次选定8家大型组织和不超过2家中小型组织。
 
  (4)若评审总分组织中没有中小型组织,则排序前8家为候选授奖组织。
 
  (5)若候选授奖组织、团队和个人不足各类评奖数总数2倍的,以实际数为候选授奖组织、团队和个人。
 
  2.组成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按3:3:3:1的比例随机抽取30人组成省评委会,即在省人大、政协推荐的100名代表和委员中抽取9人,在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成员中抽取9人,在100名质量管理专家中抽取9人,在行业协会负责人及企业家代表中抽取3人,省评委会主任为常设,评委会成员名单以姓氏笔画排序。
 
  3.会议投票表决。省评委会以会议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团队和个人。
 
  省评委会与会人数应达到总数的2/3以上(含2/3)。会议由省评委会主任主持,主要内容有:
 
  (1)省评审办主任或副主任介绍评审工作情况。
 
  (2)省评委会成员对候选授奖组织、团队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陈述答辩等情况进行审查和评议。
 
  (3)省评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团队和个人。
 
  4.投票表决规则
 
  (1)若候选授奖组织中有中小型组织,每位省评委会成员投赞成票的组织不超过5家,其中大型组织最多4家;若候选授奖组织中没有中小型组织,每位省评委会成员投赞成票的组织不超过4家。
 
  (2)每位省评委会成员投赞成票的团队和个人不超过2个(名)。
 
  (3)候选授奖组织、团队和个人有效得票数达到省评委会成员数的2/3以上(含2/3)方可入选。
 
  (4)有效得票数超过省评委会成员数的2/3以上(含2/3)多于5家组织或2个(名)团队和个人的,按组织前5名、团队和个人前2个(名)来确定,其中大型组织最多4家。
 
  (5)因得票数并列而无法确定的,则对并列组织、团队、个人再进行一次投票,得票数高的入选。如再并列,则按评审总分高者入选。
 
  (6)“质量奖”提名奖从入选初选授奖组织以外的候选授奖组织中产生。当入选初选“贡献奖”和“质量奖”提名奖合计超过10家时,先保证入选初选“贡献奖”名额,“质量奖”提名奖按得分从高到低选取。
 
  省评委会有权对表决得分中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进行裁定。
 
  (九)社会公示。
 
  1.省评审办通过浙江日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等媒体对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及审查表决等各环节产生的组织、团队和个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各为7天。
 
  2.省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审查表决后公示反映的问题,省评审办应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省评委会审查。
 
  (十)审定批准。
 
  1.省评委会主任确定以会议或发函方式,征求省评委会各成员对初选授奖组织、团队和个人名单公示情况的审查意见,确定拟授奖组织、团队和个人名单。
 
  2.省评委会将拟授奖组织、团队和个人名单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授奖组织、团队和个人名单。
 
  (十一)表彰奖励。
 
  省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当的形式对获得“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贡献奖”的团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向获“质量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每家100万元的奖金;向获“贡献奖”的团队颁发奖牌、证书和每个20万元的奖金;向获“贡献奖”的个人颁发证书和价值10万元的金质奖牌;向获“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每家30万元的奖金。
 
  三、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1.省评委会成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请纪检监察等机关派员参加。
 
  2.监督对象包括省评审办、评审组、评审员和受评审组织、团队和个人。
 
  (二)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5.受评组织和个人是否有不正当行为。
 
  (三)监督职责。
 
  监督组对省评委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1.受理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2.建立受评组织、团队、个人和评审人员相互监督机制,及时掌握评审方、受评方相互监督的情况。
 
  3.及时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并提醒和告诫有关人员。
 
  4.经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省评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作出处理。
 
  四、获奖组织、团队和个人管理
 
  (一)获奖组织、团队和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当年获奖组织要召开成果发布会,向社会介绍最佳实践经验,分享取得的成效。
 
  (二)获奖组织、团队应持续改进管理,每年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4月底前向省评审办提交书面报告、《获奖组织、团队信息反馈表》。每年向社会公布以质量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卓越绩效管理白皮书》,为全省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作出表率。
 
  (三)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省评审办。
 
  1.因变更名称或因兼并、重组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发生“申报基本条件”第(6)项所列举的任一情形的。
 
  (四)获奖组织、团队和个人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政府质量奖的,经省评审办核实,省评委会审议,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在省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被撤销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团队或个人,6年内不接受再次申报。
 
  五、标识管理
 
  (一)省评委会享有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标识(由标准图形、字体、字母和标准色构成,以下简称标识)的著作权。
 
  (二)获奖组织、团队使用标识进行组织、团队形象宣传应严格遵循《著作权法》,经省评委会许可方可使用。许可使用标识不收费。
 
  (三)获奖组织若变更名称,并继续使用标识进行组织形象宣传的,应在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重新申请许可;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有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声誉的,省评审办核实相关情况并报省评委会审议同意,终止标识的许可使用,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标识;被撤销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和团队,不得继续使用。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原《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


 
地区: 浙江
标签: 细则 评审 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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