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和区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根据(临政发[2005]49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地方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防备严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以及国防动员应急等情况的粮食(以小麦为主)。
第三条 区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属区人民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区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区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区粮食局负责区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 区粮食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储备粮食计划;审核和认定区地方储备粮储存单位和储存仓库的资格和条件;检查监督全区储备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参与制定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
第六条 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区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拟订粮食储备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的储存招标、政府采购、竞价拍卖等工作;组织地方储备粮日常检查和轮换工作;负责地方储备粮各项统计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1临汾市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临财建[2006]29号)有关规定,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储备基金;会同区粮食局、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等部门制定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核定、安排、拨付和结算储备费用、价差补贴以及其他由地方政府负担的政策性补贴;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八条 区质监局会同粮食局、发改局、粮食储备管理中心,负责核定区地方储备粮食的质量、等级、价格和储备粮食的储存日常的监测工作
第九条 区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粮油贷款管理政策规定,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食计划,负责区地方储备粮的资金借贷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发改局根据市场情况,会同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储备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制定区地方储备粮收购价格和政府平抑市场投放、抛售区地方储备粮等价格的确定工作。
第十一条 区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实行专库储存和委托储存相结合的办法。专库储存,是指区政府建立粮食储备专库储存;委托储存,是指在没有粮食储备专库的情况下,委托具备条件的粮食购
销企业负责储存。
第十二条 区储备粮食品种以小麦为主,必要时可储存一定数量的成品粮(面粉)。具体储备品种以市场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区地方储备粮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相对集中、平战结合、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
第十四条 区地方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达不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标准不能作为储备粮。
第十五条 区地方储备粮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储存粮食的储存条件,有可靠的资信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区地方储备粮储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储存招标或政府确定下达的指令指标以及核定的入库价格和等极,按质按量组织收购入库,杜绝不合格粮食入库,保证地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数
量。
第十七条 区地方储备粮储存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以及《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新技术,加强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帐实相符;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和达到“四无”(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食储存标准,做好粮情常规检坝6工作,确保地方储备粮安全和品质良好。
第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储存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门的实物台帐,使用统一的帐、表、卡、牌,每月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粮食局和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报送有关统计、会计报表和储备粮进出库和日
常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区地方储备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区粮食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区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实行储备粮轮换制度,区地方储备粮食定期轮换和不定期轮换。定期轮换即按粮食储存保质年限,按比例吐陈纳新;不定期轮换即按粮食市场情况和政府要求推陈补新,保证区地方储备粮数量足、品质好。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灾情、疫情、实发性事件,国防动员应急等情况下,区政府可暂停轮换并及时组织补库,保证应急供应的粮源。
第二十二条 区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必须以粮食质量状况和储存年限为依据,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择机轮换。一般情况下,小麦两年轮换一次。每次轮换比例约占储备总量20%—30%(即库存总量保持储备规模的70%—80%),轮换进出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 因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动用区地方储备粮时,由粮食局向区政府粮食应急领导组提出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需投放市场的区地方储备粮,由区粮食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品种、数量和价格,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按政府指令抛售区地方储备粮,其销售价格由区粮食局会同区发改、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确定。发生亏损的由区粮食储备基金拨补;盈利的用于补充区粮食储备基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