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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01-17 589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精神,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严打违法犯罪行为,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社会共管共治格局。通过加强监管、综合施策,全面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明确职能职责,严格日常监督管理。
 
  明确监管职责。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项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准入标准制定、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和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卫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流通环节监管;畜牧部门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鲜乳奶源质量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协调进口奶粉资质和许可证管理;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环节检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犯罪行为;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
 
  参照药品严格管理。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再审核再清理,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淘汰。任何企业不准委托加工、贴牌、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准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或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重点审核准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重点对母婴用品专营店、网络销售、批发市场、农村市场等进行拉网排查,重点审核准入条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单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产品督促经营单位采取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立即退市和无害化处理。
 
  强化监测检验。建立并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定期监督抽检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应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抽检标准、程序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结果相互通报。
 
  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倒卖、运输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严厉打击侵犯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伪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
 
  (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落实企业首负责任。
 
  保证奶源安全。奶畜养殖者和奶站要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科学使用和管理。奶站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要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制度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生鲜乳质量检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再次流入市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对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
 
  严控产品质量。生产企业应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销售记录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
 
  加强流通监管。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严格执行向供货者索票索证制度。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
 
  强化进口管理。严格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严禁未注册企业向境内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境外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和进口商应严格按照规定备案。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严格按照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进口报检时必须提供对应生产日期以及生产批次的检测报告,对产品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商应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及时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和品牌等信息。
 
  (三)实行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完善保障政策机制。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扶持力度,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引导社会共管共治。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推动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促进行业自律工作,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建立诚信管理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建立、实施和运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加快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规范信息发布机制。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信息要严格管理、规范发布。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组织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要求,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收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办报送相关信息,重大情况抄报上级监管部门。


 
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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