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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1-19 465
核心提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7日
 
  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规范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茶口粉干的声誉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福州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茶口粉干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茶口粉干是指产自茶口粉干保护区范围内,并按照DB35/T 1406-2013《地理标志产品茶口粉干》组织生产、具有茶口粉干品质特征的粉干。
 
  第四条 茶口粉干保护区范围为《关于批准对洪泽湖大闸蟹、茶口粉干、建宁黄花梨、仰韶小米(坻坞小米)、鹤峰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12号)批准的范围:闽清县塔庄镇、省璜镇、坂东镇和三溪乡现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闽清县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标保护办”),办公室设在闽清县茶口粉干协会,成员由闽清县茶口粉干协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地标保护办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初审,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四)负责对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年审工作;
 
  (五)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闽清县人民政府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等有关情况;
 
  (六)协调解决茶口粉干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并对茶口粉干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专用标志申请
 
  第七条 任何单位使用专用标志前,应依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规定》,向县地标保护办提出申请,经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依法报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茶口粉干生产单位,均可向县地标保护办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一)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
 
  (二)使用原材料产自保护范围区域内的证明;
 
  (三)茶口粉干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应符合DB35/T 1406-2013《地理标志产品茶口粉干》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单位,可向县地标保护办提出申请专用标志。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县地标保护办组织现场验证后,出具的原料及产品产自茶口粉干保护范围区域内的有关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35/T 1406-2013《地理标志产品茶口粉干》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经营者简介(应介绍生产规模、人员、自检手段及质量管理制度等);
 
  (六)使用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承诺书。


 
地区: 福建 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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