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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电〔2016〕12号)

   2017-01-19 851
核心提示: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和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精神,现就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食盐价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二、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各地要密切关注食盐价格放开后食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注重研判预警。具体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浙价监〔2016〕189号)执行。

  三、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12月30日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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