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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跟踪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0-12 280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跟踪督办办法(试行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跟踪督办办法(试行)》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跟踪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跟踪督办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对涉嫌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含核查、协查件,下同)的调查进展、违法行为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办案程序、处罚及移送等环节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跟踪督办工作应遵循突出重点、依法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涉嫌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实行跟踪督办,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相关情况。
 
  第二章 范围
 
  第四条  跟踪督办涉嫌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种类包括: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三章  内容
 
  第五条  违法案件跟踪督办内容:
 
  (一)案件调查情况,包括办案程序、进度、时限要求;
 
  (二)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配合协调情况;
 
  (三)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协调情况;
 
  (四)对违法行为认定、违法产品性质认定所引用法律法规,处罚及移送等情况;
 
  (五)案件办理的程序及对投诉举报人的回复情况;
 
  (六)对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跟踪督办的情况。
 
  第六条  核查件跟踪督办内容:
 
  (一)现场检查情况;
 
  (二)核查处置措施(包括是否立案,是否查封扣押、召回下架、停止生产经营等);
 
  (三)核查处置情况;
 
  (四)核查处置结果(包括罚没款数、是否责令停产/停业、是否吊销许可证、是否移送其他机关);
 
  (五)核查件中其他要求反馈的情况。
 
  第七条  协查件跟踪督办内容:
 
  按照协查件的要求答复。
 
  第四章  督办
 
  第八条  督办件实行分类管理,国家总局、省委、省政府的督办件以及重大的突发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为A类督办件,省局的督办件为B类督办件,省外协查件为C 类督办件,其它一般性案件为D类督办件。
 
  第九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进行跟踪督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核查、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上级局跟踪督办的案件进行反馈。
 
  第十条  省局直接督办的涉嫌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由省局稽查处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主要包括提出承办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时限、工作要求和督办人等内容,经局领导审批后,向承办单位发出案件督办核查通知。下级局认为有必要提请上级局督办的涉嫌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当书面向上级局报告。
 
  第十一条  省内各市局之间的协查件未及时回复的,可提请省局督办;省内各市局向省外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请的协查件未及时回复的,可提请省局协助协查。
 
  第五章  承办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收到提出单位(提出单位即督办单位和提请核查、协查单位,下同)督办件、核查通知或协查函后,必须按规定进行核查、协查并复函。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结的,需做书面说明。重大案件的督办按省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执行。
 
  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协查协作或接到外省(区、市)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协查协作函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部署有关工作,认真落实协查协作单位和部门。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办理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当明确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应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当事人等监督检查的方法进行调查取证,获取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材料(复印材料应加盖公章)除用于复函外还应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确因案件需要,提出单位可以直接派人到承办单位要求核查、协查,但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同时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案件管辖、移送的规定。
 
  在执法中涉及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必须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以罚代刑;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移交同级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督办单位应当指导、协调、督查重大案件查处,督办可采用文函督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电话督办等方式实施,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的,可联系协调实施联合督办。
 
  第六章  反馈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督办、核查通知或协查函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协查工作并向提出单位复函,有需要的发送复函扫描电子文档。
 
  案件核查、协查函有确定报告时限的,按照确定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案件查处没有进展或者进展缓慢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查处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A类督办件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反馈处置结果,没有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在7天内反馈处置情况;B类督办件一般应在接到核查、协查函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工作,并向提出单位反馈;C、D类督办件一般应在接到核查、协查函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工作,并向提出单位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对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承办单位应当每15日向督办单位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结的案件需提前15日办理案件延期,省局原则上只办理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三个月的申请。对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督办单位。
 
  核查、协查按照级别对等的原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向原发函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处理结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原发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处理结果,同时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设区市局要认真做好核查件的办理和协查件的回复工作,每年分二次统计上报辖区内核查件和协查件的办理情况(6月20前报上年度12月至本年度5月底的数据、12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6月至本年度11月底的数据)。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向跟踪督办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案件查处情况,查处情况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办理过程;
 
  (三)调查情况及认定的违法事实;
 
  (四)具体处理意见,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五)处理结果;
 
  (六)重大或情况复杂的督查督办事项应当附送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的复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能够确认的事项,应有明确的答复意见;
 
  (二)对于超出本单位职能的协查、核查函,应在接到协查、核查函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当日,下同)与提出单位沟通后将函件退回;
 
  (三)对不符合协查要求的内容,应说明原因;
 
  (四)不得仅依据被调查单位意见或个人的自行判断结果复函;
 
  (五)应载明协查、核查的承办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六)复函时应随函附调查中获取的相关证据和资料,证据应规范有效。
 
  (七)提请核查、协查、督办的单位对回复内容另有要求的,原则上按要求办理。
 
  第七章  办结
 
  第二十条 跟踪督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已经办结: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并依法予以撤案的;
 
  (二)违法事实已经查证清楚,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措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
 
  (四)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督办案件,有其他部门签收的送达回执。涉嫌犯罪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督办案件,有司法机关书面接收手续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跟踪督办单位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办结标准的,报跟踪督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对不符合办结标准的,退回承办单位并提出进一步处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符合办结条件的督办案件,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全部督查督办案件材料及时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的督办、核查、协查函件,不得擅自提供给相对人。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跟踪督办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跟踪督办工作与稽查年度工作考核挂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全省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件和协查件的办理情况。对准确、及时办理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要求、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回函或未回函的、办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机关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福建
标签: 违法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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