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处室、分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省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9项,涉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见附件)。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切实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政府鄂政发〔2014〕40号文件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以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为契机,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以放权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增强食品医药产业发展内生动力。
二、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省局不再受理申请,已经受理的省局负责完成审批;条件成熟的市、州局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相关要求办理本次下放事项的审批工作。
三、省局将加强对下放后各地有关审批人员培训和工作督导,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下放管理层级落实到位,准入标准不降低,监管力度不放松。
四、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安排,优化办理流程,做好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确保受理和审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依法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有关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人:胡玉强 联系电话:027-87111520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调整的涉及省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2014年12月2日
省政府决定取消调整的涉及
省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下放后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审批 |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 | 食品生产许可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该项目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子项目 |
3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事项变更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该项目为“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核发”子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