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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H7N9流感疫情防控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7〕111号)

   2017-06-20 504
核心提示: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农牧业厅通报,近期我区部分盟市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农牧业厅通报,近期我区部分盟市先后在禽类检测中发现H7N9血清学阳性,其中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和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先后确诊两例H7N9流感感染患者。目前我区H7N9流感疫情防控形势非常严峻,2017年6月4日自治区召开了防治重大疾病厅际联席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相关决策部署。为加强全区H7N9流感防控,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部门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务必从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的高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5〕14号)、《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5〕18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5〕40号)等有关规定,高度重视H7N9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密切关注疫情动态,严格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二、加强管理,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开展食用农产品管理工作,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建立销售者档案,按照食用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经营,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准入、退市、销毁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特别是食用农产品标识、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即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及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市场开办者应当立即开展自查,可采取纸质或信息化手段,以票据链的方式确保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禁止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产地、来源证明或质量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开办者和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立足职能职责,强化落实监管责任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食用农产品特别是食用动物及其产品加强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格督促食品经营者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采购索证索票等制度,要求购入或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以及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动物检疫有关规定,严禁采购、加工和销售无合法来源、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以及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严防、严管、严控食用农产品市场各类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行为。
 
  四、加强信息通报,密切协调配合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机制,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以及食用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工作;发现相关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 系 人:吴伊克
 
  联系电话:0471—4507120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5日


 
地区: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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