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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琼农字〔2007〕63号)

   2011-04-18 572
核心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产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办[2007]3号)的要求及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验收工作,规范验收工作程序,确保集中整治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   验收任务

  检查全省开展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市、县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长效机制建立情况。了解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和未达到目标的市、县,限期进行整改。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   验收内容

  (一)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

  主要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机构建立和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情况,任务部署情况,督查督办情况,舆论宣传等情况。

  (二)4个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监测范围。主要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100%纳入农业部门监测范围,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情况。

  2、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主要检查生产管理制度或技术规程、生产(养殖)记录,是否使用违禁药品情况。

  3、蔬菜、畜(禽)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检查农业部门组织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合格率情况。

  4、杜绝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检查农资经销门店是否经营5种禁用高毒农药,收缴的高毒农药是否100%进行销毁。

  三、   验收方法

  (一)验收组成人员、时间

  在各市、县自查的基础上,全省农产品整治组组织安排统一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农产品专项整治组中各组成单位的有关领导带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3个检查验收组,每组成员3-5人,负责验收6个市县的专项整治工作。抽查验收工作拟于12月上旬进行。

  (二)验收形式

  验收工作将按照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听取汇报。听取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2、查阅文字资料。验收组成员根据附表1罗列的“考核内容”和“验收项目”的规定,查阅反映整治工作进展的纪要、实施方案、工作简报、工作总结以及有关工作制度规定、相关执法记录、违法案件查处资料、新闻宣传报道等材料,有条件的可同时查看录像、照片等声像资料。

  3、现场考核。被考核市县各提供2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4个农资经营门店作为备查现场,备查现场应覆盖3个不同乡镇,验收工作专家组将随机抽取考核现场,着重考核以下项目:

  ——2个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检查农业部门是否开展监测,市场是否开展自检。

  ——种植产品生产基地、畜(禽)水产品养殖场各2个,种植产品生产基地重点检查农业生产管理制度或技术规程、农业生产记录、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情况;检查是否使用5种违禁高毒农药。畜(禽)养殖场重点检查管理制度或养殖技术规程、养殖档案;检查是否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获化学物质。

  ——4个农资经营门店。重点检查是否经营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

  ——走访农户,了解农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对有关生产技术规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熟知程度。

  4、召开座谈会或随机调查。对经营单位、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和基层执法人员、消费者代表进行座谈、随访或调查。

  (三)验收评价

  验收工作组按照检查的实际情况对专项整治的总体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1、总体评价。按照附件要求对专项整治组织领导工作和各项开展工作进行检查,每项验收内容按照实际检查情况进行客观记录:由验收工作组集体讨论,进行逐项评价,确定“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填写事实记录。

  2、现场考核。对5个检查项目和基层执法部门工作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判定该目标验收通过。

  (四)意见反馈

  验收工作组向考核市县农产品整治组反馈验收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结论

  验收工作组向全省农产品整治组提交验收报告。农产品整治组根据各组验收报告,结合信息报送等工作、整治期间是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作出验收结论。

  四、   验收结果处理

  全省农产品整治组将通报表扬考核成绩优秀的市县;对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市县,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通过验收。

  五、   有关要求

  各市县农产品整治组要高度重视验收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根据省政府专项整治的统一要求,对照本验收办法,深入开展辖区内的自查。并于2007年12月3日前将各市县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上报省农产品整治组。

  六、   其他

  全省农产品整治组负责对本验收方案的说明和解释。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验收表.doc
 



 
地区: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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