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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4〕147号)

   2014-09-26 350
核心提示: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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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主管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转的职责。

  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2.港、澳、台等境外投资者在本省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

  3.按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4.按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计划,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健康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准入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六)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省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八)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目标的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九)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

  (十)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

  (十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国际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16个处级职能机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健局。

  (一)办公室(宣传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开展本省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卫生计生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及健康宣教、健康促进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机关团委、老干部工作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工作。

  (三)财务处。

  按规定行使财务管理职能,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卫生和计划生育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

  (四)规划信息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及统计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五)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依法受理并限时办结行政审批事项;组织拟订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六)体制改革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综合防治;参与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

  (九)医政医管处(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物政策、省级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基层卫生处。

  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规范、标准;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并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组织计划生育病残儿、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二)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三)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指导市县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六)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七)省中医药管理局。

  拟订本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各类中医医疗保健机构;监督中医医疗保健质量;负责中医宣传教育、技术交流等工作。

  (十八)省医疗保健局。

  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省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等,以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11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省医疗保健局局长(副厅级)1名;改革过渡期暂增设1名副主任(正厅级),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省医改办主任;正副处级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老干部处、省爱卫办、省医改办、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和省医疗保健局副局长领导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人口发展规划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四)与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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