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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1-30 314
核心提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0日
 
  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一、邵武碎铜茶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205号公告)。为了有效地保护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邵武碎铜茶质量品质与品牌,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专有权归属邵武市人民政府。
 
  三、本办法所称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指在邵武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具有邵武碎铜茶品质特征的绿茶。
 
  四、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办公室(简称“申报办”)设在邵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初审和管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必须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向“申报办”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简称“保护办”)审核批准和依法注册登记。
 
  六、具备下列条件的邵武碎铜茶生产单位,均可向“申报办”申请使用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1.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
 
  2.原材料必须产自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保护区范围内;
 
  3.生产、加工、产品质量符合DB35/T 1378《地理标志产品 邵武碎铜茶》标准要求。
 
  七、生产者申请使用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当向“申报办”提交以下资料: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产品生产者简介;
 
  3.产品及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4.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八、生产者的申请经国家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九、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由“申报办”统一制作,实行有偿使用;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包装物由“申报办”负责监督。
 
  、十、生产者使用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包装物,必须每年向“申报办”作出书面计划说明,年终要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资料按时报到“申报办”。
 
  十一、“申报办”负责对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和邵武碎铜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十二、获准使用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未按标准组织生产且产品质量连续2次经检验不合格的,“申报办”将报请保护办,撤销其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使用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十三、获准使用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不得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使用。
 
  十四、禁止获准使用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在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范围以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专用标志。
 
  十五、未经国家保护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伪造、销售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不得伪造、销售和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十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七、本办法由邵武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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