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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粮安考核办发〔2020〕6号)

   2020-06-03 358
核心提示: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
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2020年度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通知》(发改粮食〔2020〕660号)要求,我们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成员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2020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各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关于2020年度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通知》(发改粮食〔2020〕660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突出抓好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强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抓好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和落实,保持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基本稳定;落实粮食补贴和收购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夯实粮食宏观调控基础;积极做好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粮食流通市场;强化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提高粮食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全区粮食安全。
 
  二、重点工作及主要措施
 
  依照发改粮食〔2020〕660号文件提出的落实2020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做如下分工:
 
  (一)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研究制订全区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意见,开展201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大力推广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鼓励增施有机质含量高的农家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积极实施秸秆还田,大力提倡种植豆科牧草培肥地力,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3.加强150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对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果园、苗圃等,近期能恢复种植目标作物的,可暂纳入;不能恢复种植粮食作物的,应及时补划,确保补齐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全面完成全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任务并将划定地块数据全部上图入库、建档立卡,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省级数据库。(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4.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收集、汇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大力推进在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全面复工,配套建设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确保2019年项目今年全面完工、2020年项目今年全部开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5.推进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和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完成2019年度五化、青狮潭等8个大型灌区和暮定、石门等16个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推进“十四五”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规划前期工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2020年广西计划组织开展182万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自治区改革试点。(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6.加强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和良种推广。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抓好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进海南水稻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组织实施一批科技计划项目,围绕粮食产业实施现代种业创新工程、农业重大技术攻关工程,为保障我区粮食稳产增产提供科技支撑。大力推进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培育和推广优质高产多抗广适的优良新品种。加大品质优、口感好、价格高的优质稻品种推广力度,不断适应市场需求,努力打造高端品牌,占领高端市场,提高种粮效益。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种子违法案件;上级指定的种子违法案件全部查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7.大力推广先进种植技术。因地制宜推进粮经轮作、水旱轮作、稻鸭共育等绿色高效技术模式,加快“三定”栽培、“三控”栽培、水气平衡栽培、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高产高质高效栽培技术示范推广,主要粮食作物主推技术到位率95%以上,提高粮食单产水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8.深入实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加快补齐机械化高效种植、收获、植保、烘干等短板,着力提高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集中力量攻克水稻机插等薄弱环节,争取全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65%以上,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80%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9.完成国家下达的农用地安全利用任务。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组织实施耕地土壤安全利用措施,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重金属污染定位预警监测,做好年度考核自评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10.持续深入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召开培训会,对各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涉镉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业务培训,组织调研组深入各地进行现场调研指导。围绕农用地土壤详查结果以及国家、自治区提供的线索,再次剖析农用地点位超标成因,认真排查方圆5公里范围内的污染源,查漏补缺,确保排查工作没有遗漏。对排查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实行动态更新。本着“边治边查,以治为主”的原则,全面深入开展污染源整治工作。组织相关市根据辖区污染源整治清单,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扎实开展污染源整治工作。列入2018年度排查整治清单的问题全面完成整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粮食和储备局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保持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基本稳定。
 
  1.层层落实粮食生产责任。制定全区各市2020年粮食、水稻、早稻生产计划面积和产量目标,并督促各地层层分解落实到县、乡、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2020年3月30日前完成)
 
  2.制定落实粮食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生产补贴、粮食生产补贴、早稻补贴、双季稻轮作试点补贴等政策。强化金融支持,督促农担公司充分给予征信,支持种粮大户和企业发展。加大对种粮主体特别是种粮大户种粮收益保险覆盖。加强补贴项目绩效评价,确保各项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广西银保监局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3.引导恢复粮食播种面积。积极引导农民扩大粮食种植面积,突出抓好口粮生产,恢复早稻生产,推动有条件的地区水田恢复双季稻种植,力争水稻面积恢复到2600万亩,稻谷产量1000万吨。鼓励发展“双季稻+冬种马铃薯”种植模式,大力发展优质稻、富硒稻,提高粮食质量和效益。稳定玉米生产,引导、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薯类、豆类、小杂粮、冬季粮食等作物。(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广西调查总队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4.强化粮食生产督导工作。完善粮食生产进度调度通报制度,在粮食生产关键季节,定时调度全区各市、县(市、区)粮食生产进度,抽查部分县、乡镇、村的粮食种植情况,并及时印发通报,对进度慢、落实情况差的进行实地督促和约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5.努力遏制耕地撂荒现象。组织开展耕地撂荒治理专项行动,防止良田撂荒;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防止耕地抛荒挂钩,对弃耕抛荒超过两年(含两年)的耕地不予补贴。积极引导承包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对季节性撂荒和常年撂荒耕地,在保持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鼓励乡村两级采取代耕代种、集中流转、托管服务等形式开展生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6.做好粮食生产的指导、服务工作。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不定期制定印发指导意见,在粮食生产关键季节,根据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制定相关对策措施,同时组织农业专家组,深入基层开展指导、服务工作,促进粮食增产增效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组织我区科技特派员“千人进千村”抗疫情抢春耕,科学指导农业生产,服务农民增收,为我区农村疫情防控和恢复粮食生产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7.抓好农业防灾减灾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农业农村、气象、水利等部门协作,适时开展会商,及时发布灾害预警预报和制定印发农业防灾减灾指导意见。积极争取农业救灾资金,派出技术干部深入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保障粮食稳产增收。认真贯彻落实《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加强对草地贪夜蛾、沙漠蝗及国内蝗虫等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精准施策,做好统防统治和联防联控,努力将病虫害对粮食作物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8.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登记和市场监管,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瞄准农资经营集散地、春耕春管重点地区,围绕重点农资品种,依法依规加强监督执法,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查找问题隐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农资、组织查处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假劣农资案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
 
  1.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地方储备粮规模按照不低于国家下达总量计划的要求,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市县储备为辅,自治区级储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地方储备规模计划的60%。同时进一步优化政府储备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在保证落实规模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优质稻储备数量。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原则,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和相关激励约束机制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制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2.严格地方储备粮管理。储备粮粮权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口粮品种比例不低于70%。保持充足的实物库存量,正常轮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各月末实际库存不低于规模库存的70%,全年月均实物库存原则上不低于规模库存的80%。(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3.加强粮食储备执法督查,压实储粮企业主体责任。对地方储备粮和辖区内承储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开展库存数量和质量检查。2020年4月1日前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4月10日前完成库存分解登统和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存储企业及其库点信息录入;4月30日前企业开展数量自查和质量检查扦样;5月20日前各设区市粮食和储备局开展抽查;6月10日前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开展抽查;6月30日前完成质量检验;7月31日前完成检查总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严重的追究责任,确保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下半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出库情况开展抽查,确保地方储备库存数量真实,避免出现出库不减账、虚增库存现象;进一步落实对其他中央事权粮属地监管责任,根据中央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适时开展跟踪检查,确保“去库存”通行无阻;对专项用粮企业开展检查,确保专粮专用。(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4.推动粮食安全保障省级地方性法规尽快出台。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省级地方性法规出台方案,开展前期立法调研工作。借鉴外省经验,起草我区粮食安全保障法规规章文本,并争取年内发各市、区直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争取年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立法计划。(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农村厅共同牵头,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做好粮食市场和流通的文章。
 
  1.抓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市场化收购工作。研究制定全区2020年稻谷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实施方案,计划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总量80万吨,其中普通早籼稻30万吨,优质稻50万吨。结合国家提高2020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和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今年我区的补贴标准也相应提高。会同中储粮广西分公司制定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达到条件及时按程序启动预案,满足农民售粮需要。主动协调农发行和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有效落实政策性粮食收储和轮换资金,2020年计划协调金融机构安排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贷款19.2亿元,并为各类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创造条件,多措并举坚决守住“种粮卖得出”底线。组织调动好多元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引导加工企业积极入市、就地转化,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收。鼓励各类粮食企业主动适应粮食生产组织方式变化,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配合;2020 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按照“市场主导、企业运作”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走出去、引进来产销衔接,积极组织全区各地优质粮油企业参加区内外组织的各类粮油产销会,带领企业寻找市场,推介我区绿色优质粮油产品;支持与粮食主产区战略协作,鼓励区内外龙头企业跨区域建立商品粮生产和收储基地、加工园区、销售网络等。加强农企对接,探索发展“互联网+粮食交易”等新型购销模式,拓宽粮食购销渠道。巩固粮食运输工作沟通机制,确保我区外采粮食运力满足需要。(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牵头,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3.推进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推进我区粮食仓储企业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绿色科学储粮技术。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修订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办法》,确实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继续抓好广西(中国-东盟)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年底前累成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积极推进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和粮食信息化互联互通,逐步提升粮食仓储信息化管理水平。着力谋划“十四五”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形成粮食信息化专项规划基本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军粮供应工程建设,努力完成“一中心四基地”工程项目和省级军粮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年度任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4.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按照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关于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粮食工程”三年实施方案的报告》(桂粮报〔2019〕65号)文件要求,继续在全区推进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年底前累计完成投资4600万元以上(不含资产折算投入)。持续推进广西“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落实项目配套资金,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内容和进度安排,加强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做好验收工作。持续推进广西粮油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推动粮油企业使用、更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工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广西香米”对外宣传推介,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大力宣传“广西香米”品牌,提升“广西香米”知名度、美誉度。组织广西香米产业联盟企业参加各种展销活动,适时选取全国重要省会城市举办“广西香米”推介会,塑造“广西香米”品牌形象,推动粮食产业经济提质增效、加快发展。继续提升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开展检验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培训,帮助各地检验机构尽快熟悉设备操作,避免设备闲置浪费。5月31日前,结合库存粮食检验分两批安排设区市质检机构人员和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库公司质检人员到自治区粮油质量检验中心参加库存粮食质量会检;8月1日至12月31日,结合收获环节粮食质量检验,分三批组织63个县级机构检验人员参加早、晚籼稻和玉米质量会检,帮助各级质检人员提高检验水平。12月31日前,组织县级机构开展机构资质认定培训,帮助县级粮食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工作,逐步提升我区各级粮食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按照“农头工尾、粮头食尾”的要求,充分发挥“五优联动”,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依托粮食加工企业,积极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加大粮食精深加工转化力度,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5.强化粮食质量监管。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统筹安排不合格粮食收购、处置工作。8月31日前,完成库存粮食抽检样品的检验,9月30日前完成早籼稻风险监测,12月31日前,完成玉米、晚籼稻风险监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文件,对自治区本级储备粮检测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稻谷及时按照文件规定做物理处理或定向拍卖。督促各地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检验和超标粮食处置工作,防止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12月31日前,完成粮食加工品的抽检监测年度工作。(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6.加强进口粮食监管防控和国门生物安全风险监测。严格进口粮食检验检疫和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环节疫情防控监管,对进境粮食检疫实施全流程监管,全面推行电子化监管手段,完善视频监控网络,加强“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完善粮食撒漏物及下脚料无害化处理设施,严控疫情疫病和转基因等生物安全风险。明确进口粮加工(储备)企业的防疫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有效的防控制度,完善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全过程的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按照全过程管理要求,监管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建立各环节的台帐制度,确保可追溯、可检查、可考核。严格落实《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署办动植函〔2019〕2号)要求,加强外来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防控,完善国门生物安全保障体系,保护我国农林渔业生产和生态安全。加强对来自东非、西亚、南亚国家和地区进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沙漠蝗检疫工作,在入境口岸周边2公里范围内开展沙漠蝗的监测。在进口大豆、油菜籽、玉米、燕麦等粮食进境港口、接卸码头、运输沿线、定点加工厂、仓库等周边地区,以及铁矿砂堆场附近,开展有害杂草监测。指导口岸经营单位、加工(储备)企业、及粮食换装场所经营单位开展外来杂草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所在地海关、农业农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如发现外来杂草等有害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植株及进口粮食自生苗的,应及时采取有效防除措施。(南宁海关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7.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文件、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粮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2020年12月前制订出台具体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直属粮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的落实,指导好设区市粮食仓储行业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抓紧抓细抓实全区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1.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复产增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应对保障机制 ,强化支持调度,密切关注粮食企业复工复产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复产增供中的困难。(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2.抓好粮食保供稳价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粮食采购,按计划做好储备轮换,着力抓好粮源保障,有效调控市场。突出重点区域,有效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确保南宁市成品粮油储备逐步提高到15天以上市场供应量,其他地区按照人口数量保有一定数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确保粮油供应不脱销、不断档,确保市场运行平稳和价格稳定。(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3.做好粮食监测预警工作。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强化粮食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提升粮食监测预警能力,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分析,指导各市、县建立和完善监测制度,逐步完善三级监测体系,为宏观决策和企业运营提供服务。(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自治区统计局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4.加强粮油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将部分经营状况不善的网点(企业)调整出应急供应、加工、配送、储运网点(企业)名单,将一些经营状况良好、愿意承担粮油应急任务的网点(企业)纳入各级应急保障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修订内容,及时修订《广西粮食应急预案》,继续举办粮食应急培训班,对各级从事粮食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完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要求,认真做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有关工作。
 
  (一)做好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开展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984号)、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粮安考核办)《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省级自查评分工作的通知》(粮安考核办〔2020〕1号)要求,认真完成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各项工作。
 
  1.报送考核材料。20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考核指标自治区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计分标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完成自评报告撰写、自评分表编制、评分依据材料收集整理等相关工作,将有关材料报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粮安考核办)汇总、审核,形成我区考核自评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按时将自评报告、自评分表、依据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并抄送国家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2.补充依据材料。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粮安考核办和相应国家部委的要求补充评分依据材料。
 
  3.迎接实地考核。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自治区粮安考核办协调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粮安考核办做好国家考核工作组抽查我区的各项工作。
 
  (二)做好2020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和考核工作。
 
  1.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发改粮食〔2020〕660号文件要求,自治区粮安考核办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2020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方案,5月底前报国家粮安考核办。
 
  2.完成考核指标征询工作。按照国家粮安考核办对制定的2020年度考核指标征求意见的要求,自治区粮安考核办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全区的实际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指标征询工作,报送修改意见。
 
  3.做好考核指标分解。根据国家下发的2020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自治区粮安考核办依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对考核内容进行具体分工,确定各项考核指标的牵头和配合部门,印发《2020年度自治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分工表》,明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任务。自治区参与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各成员单位把国家考核中属于本单位牵头完成的考核指标再进行详细分解,将任务明确到有关处室和单位。
 
  4.开展业务培训和日常监督。2020年12月开展自治区本级粮安考核系统业务培训,提升完成考核指标的能力。加强日常监督,收集各项考核指标完成进度,编制落实进展台帐,及时向国家粮安考核办报送我区粮安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各市县,督促检查相应部门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指导考核工作正常开展。
 
  四、开展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
 
  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2号)要求,积极推进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工作的开展。
 
  (一)设置考核指标。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各牵头部门(即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下达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置对设区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制定考核细化方案,分别报送自治区绩效办审核汇总,纳入自治区对设区市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二)下达考核指标。5月1日至6月30日,自治区绩效办印发对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自治区各牵头部门按照自治区绩效办要求分别下达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具体考核指标。
 
  (三)加强业务培训。7月1日至8月31日,自治区粮安考核办、自治区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全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和考核工作培训,提升考核实施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能力。适时选择重点市县进行现场指导。
 
  (四)开展工作督查。9月1日至11月30日,自治区粮安考核办、自治区各牵头部门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对各市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
 
  (五)进行年度考核。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自治区各牵头部门对各设区市2020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别报送自治区绩效办,纳入设区市年度绩效考评总成绩。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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