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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07〕38号)

   2011-04-20 79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39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到2007年底,具体工作目标是:

  ──全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蔬菜农残检测整体合格率达到90%以上;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建立不合格食品招回制度,实施食品招回。

  ──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入厂检出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确保对注水猪、病害猪不屠宰,出厂肉品合格率达到100%;确保“两证、两章”出证率达到100%;长春市城区生猪屠宰企业达到国家Ⅱ级标准以上;县(市)生猪屠宰企业达到国家Ⅲ级标准以上;乡(镇)生猪屠宰企业达到省级相应标准。市场(超市)、冷库、肉类制品加工企业等经营的动物产品附证率100%;外埠进长动物产品报验率100%;有效遏制运输、加工、贮藏、销售、使用病死、病害动物及产品行为;动物产品兽药、饲料添加剂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确保不发生经营、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行为;兽药、饲料生产企业产品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劳动防护用品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获证企业生产产品的抽查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达到95%以上;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基本得到杜绝。

  二、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全市专项整治的重点产品是: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和水产品养殖场、屠宰(厂)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主要任务是开展以下六个专项整治: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二)生产加工食品和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重点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针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大力开展治理整顿。全面普查生产企业情况,建立质量档案,推进10类产品生产企业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农副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小商店、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经营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无照经营问题突出和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餐饮单位卫生管理实现“五统一”管理,即档案统一、标识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培训统一;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广告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广告监督部门移送违法药品广告案件。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

  全市专项整治行动从今年8月下旬开始至年底结束,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动员发动阶段(2007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制订具体方案,分解工作目标,落实整治任务,做好发动部署。

  第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9月中旬至11月底)。围绕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全面开展检查,集中进行整治。

  第三,巩固提高阶段(2007年12月上旬至12月底)。总结整治工作经验,组织督查验收,完善相关制度,巩固整治成果。

  四、组织领导和分工

  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长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七个工作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具体分工是:

  (一)农产品整治组。由市农委牵头,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二)生产加工食品和有关消费品整治组。由市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落实生产加工食品和有关消费品的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三)流通领域食品整治组。由市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落实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四)餐饮消费整治组。由市卫生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落实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工作。

  (五)药品整治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落实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六)猪肉整治组。由市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落实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七)新闻信息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专项整治宣传和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长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工作组实行联络员联系制度,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有关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

  长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听取各县(市)、区和各工作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报,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牵头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具体的整治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二)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全市专项整治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市直部门分解表》(见附件)将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量大面广、涉及部门多,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围绕方案确定的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协同配合,相互支持,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对跨地区、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搞好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在专项整治中,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注重实效,标本兼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整治工作要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取得实际效果。整治工作要标本兼治,在治本上要下真功夫。要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完善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要认真实施食品等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

  (五)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要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大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正确引导消费。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专项整治期间,有关部门每月至少联合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牵头部门每月向市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牵头部门应确定1名联络员,并将姓名、职务、办公电话、传真、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报市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鸿娟

  电  话:0431—86936522、86936511

  传  真:0431—86750444

  E-mail:hongjuanli128@163.com

  附件:   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市直部门分解表.doc
 



 
地区: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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