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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材料确认工作的通知

   2015-12-15 851
核心提示: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宿松、广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规范我省食品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宿松、广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规范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省局2015年第2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现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对有关材料进行确认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产者递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许可机关应填写《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确认单》(附件1)中有关内容,逐级交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省局的规定(皖食药监食生秘〔2015〕531号文件)确定并填写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加盖公章后于3个工作日内逐级报许可机关。
 
  二、生产者申请延续或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应填写《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附件2、3)中相关内容,一并提交。受理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将该声明及《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重点情况确认单》(附件4)逐级交负责申请人日常监管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重点情况进行确认,加盖公章后于3个工作日内逐级报许可机关。
 
  【   附件1-4点击下载】:1.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确认单
 
  2.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
 
  3.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变更)
 
  4. 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重点情况确认单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4日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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