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校秋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含托幼机构,下同)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省局决定开展秋季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结合秋季开学之际,加大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要以校园及其周边200米范围为重点区域,以主要面向学生经营食品的食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等食品经营单位为重点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集中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做到检查有部署、责任有落实、措施有实效,切实将整治工作抓好抓实。
二、督促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
各地要在开学前,积极指导学校食堂对库房内上学期置备的冰鲜肉类、半成品、蔬菜瓜果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进行全面清理;对各种食品加工设备、留样柜、冷库及冷冻冷藏设备等运转情况全面检查。同时,督促指导辖区内学校认真开展食堂和校园内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风险排查,着重对学校食堂和校园内食品销售者组织制度建设、应急处置、食堂和食品经营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管理等内容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自查情况要上报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自查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实施重点监管。
三、全面强化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学生食堂、校内食品销售单位和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小餐饮、中小学生校外托餐等进行许可管理,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等重点地区和单位,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检。
(二)集中力量在学生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半个月内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要督促学校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立即整改,对整改结果要及时进行复查,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众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三)要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销售、加工区域,以及食品和原料库房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查过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无合法来源“五毛食品”、感官性状异常食品、销售“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以及召回、下架退市食品,并结合计划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重点加大对学生消费量较大的膨化食品、调味面制品、休闲食品、方便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糕点等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力度。
四、积极推进学校食堂餐饮质量提升工作
各地要按照《辽宁省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建设工程工作方案》(辽食药监餐发〔2016〕28号)文件要求,结合秋季校园及其周边专项检查工作,持续推进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建设,将其作为餐饮业质量提升工程的重要方向及突破口。深入推进量化分级动态管理,积极推广学校食堂关键岗位规范化管理等标准化管理措施。同时,加大对各类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开展“明厨亮灶”改造指导力度,确保2017年底实现全省持证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明厨亮灶”改造率100%的工作目标。
五、营造校园及其周边齐抓共管食品安全氛围
各地要将宣传教育贯穿于专项检查工作始终,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形成家长、师生、群众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对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教育,提升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加大专项检查工作成效宣传力度,集中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形成强大的专项检查声势,震慑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请各地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整改工作落实,并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统计表》及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以电子版形式统一报送省局食品餐饮监管处。
食品餐饮监管处:
联 系 人:刘建平
联系电话:024-31607035
电子邮箱:canyinchu@lnfda.gov.cn
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 系 人:张金碧
联系电话:024-31607770
电子邮箱:lnspc@163.com
附件: 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统计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