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规定和工作实际,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5〕1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