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执法文书规范》的公告
2015年 第74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十五号)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2月26日印发的《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冀食药监法﹝2013﹞45号,以下简称《规范》)修订如下:
《规范》中“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3个月”改为“6个月”。修订后的上述文书自2015年5月1日起启用。
特此公告。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