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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2015-10-22 942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河北局)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提高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河北局)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提高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有效控制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依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河北局负责河北省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河北局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处置措施,有效地控制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的过程。
 
  第二章 风险分析
 
  第五条 本办法将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分为企业风险和食品风险两类,企业风险是指因企业违法违规、失信、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等所致的食品安全风险;食品风险是指因出口食品本身特性、原料、用途、社会关注度、国家标准、进口国要求等所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并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各出口食品专业协作组负责相关食品风险预警信息和监测结果的汇总整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上报河北局。
 
  河北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结合河北出口食品特点和检验检疫情况,制定河北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和实施方案,各分支机构根据河北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相关的风险监控,必要时,也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监控计划并加以实施。
 
  第七条  河北局应适时组织各食品专业协作组和分支机构,依据风险监控情况、风险预警信息、日常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以及相关的舆情信息等,开展风险分析,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重点检测项目和监控项目,并对相应出口食品风险等级做出初步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八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企业风险评估和食品风险评估,通过对企业风险因素的评估将企业分为一类(低风险)企业、二类(中风险)企业和三类(高风险)企业。通过对食品风险因素评估,将食品分为高风险食品、中风险食品和低风险食品。
 
  第九条 企业风险评估采取“主动”评估的方式,以书面材料审查和企业现场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应设立企业风险评估小组,评估小组至少由2名熟悉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企业风险评估小组通过对企业的遵纪守法、诚信、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提出评定意见,报请施检单位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应将一类企业评估结果及时报河北局备案。二、三类企业评估结果应于每年年底报河北局备案,并将企业分类评估结果通知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 二、三类企业一般应在实施相应类别一年以上方可晋升更高一级企业类别。首次出口食品的企业只能定为三类企业。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食品风险评估小组,评估小组至少由2名熟悉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管理,了解出口食品风险因素的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食品风险评估小组参照风险分析报告,对食品特性、原料控制、用途、社会关注度、进口国要求、国家标准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食品风险级别,报请施检单位主管领导审定,并报河北局备案。
 
  第四章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类别和食品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在日常检验检疫监管中,发现企业分类评估要素已发生变化的,分支机构应及时对相关企业的风险类别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八条 发生企业重组、法人变更、迁址、改/扩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主要管理人员变化等情况时,分支机构应及时对企业风险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时,分支机构应及时对相关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估:
 
  (一)法律法规、国家标准、风险预警和社会关注度等发生变化时;
 
  (二)检验检疫监管发现产品特性、质量数据、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
 
  第二十条  出口食品企业检验检疫监管频次、监管措施、出口产品的合格评定模式及抽批规则等,根据企业类别和食品风险级别进行综合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应依据企业类别和食品风险级别,制定出口食品企业年度检验检疫监管计划并有效执行。监管内容应包括原料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控制、成品检验和储藏等重点环节。
 
  一类企业的检验检疫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二类企业的检验检疫监管每半年不少于1次,三类企业的检验检疫监管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依据风险分析报告设定抽中批次重点检测和监控项目。重点检测项目一般应每1—3个月覆盖一次,监控项目应每3—6个月覆盖一次。
 
  第二十三条 出口食品抽批规则按下表执行。
 

食品风险

企业类别

低风险食品

中风险食品

高风险食品

一类企业

5%-10%

10%-20%

20%-40%

二类企业

10%-20%

20%-40%

40%以上

三类企业

20%-40%

40%-60%

6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合格评定将采用合格保证评定模式、抽查验证评定模式或批批检验评定模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采用合格保证评定模式进行合格评定的出口食品,依据监督管理情况和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合格评定,无需现场检验检疫及抽样检测。该模式适用于各类企业未抽中批次的出口食品合格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采用抽查验证评定模式进行合格评定的出口食品,依据监督管理情况、现场检验检疫结果和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合格评定。检测结果用于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验证。抽查验证评定模式适用于一、二类企业抽中批次的出口食品。
 
  第二十七条 对采用批批检验评定模式进行合格评定的出口食品,必须对监督管理情况、现场检验检疫、抽样检测结果和企业应提供的有关材料等进行全面合格评定。批批检验评定模式适用于三类企业抽中批次及有特殊要求的出口食品。
 
  第二十八条 新产品出口的前3批应采用批批检验评定模式。
 
  第二十九条 新备案企业的出口食品,采用批批检验评定模式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五章 食品安全风险处置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以下问题,经核实确系企业管理体系问题所致,分支机构应及时对企业做出降类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约谈。对于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可以越级下调企业类别。
 
  (一)因产品质量或安全问题被国外(境外)召回、退货的;
 
  (二)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
 
  (三)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关类别要求的;
 
  (四)出口产品抽查检测验证不合格的;
 
  (五)超过一年没有任何形式出口的;
 
  第三十一条 对被降类企业6个月内不予晋升类别评估。
 
  第三十二条 对因企业检修、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停产的,恢复生产重新出口时,至少前3批采用批批检验评定模式。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应对国外的新要求、风险监控情况、国外预警情况、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以及相关的舆情信息等及时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开展风险会商。
 
  第三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及时掌握总局有关出口不合格食品化妆品的通报信息,并认真开展核查工作,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五条 河北局将根据风险会商和通报核查等情况,组织风险评估,对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发布风险预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河北检验检疫局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冀检食〔2012〕165号)、《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河北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冀检食〔2012〕206号)同时废止;原河北局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局负责解释。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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