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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标准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津标委发〔2017〕2号)

   2017-05-25 464
核心提示: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27号)的部署和要求,市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制定了《   天津市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7-2018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方案(2017-2018年)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27号)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标准化改革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巩固第一阶段工作成果,确保第二阶段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部署和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要求,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按照改革创新、协同推进、科学管理、服务发展的基本要求,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广泛推进“标准化+”行动,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重点工作
 
  (一)做好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后续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要求,对整合精简结论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和终止的本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及计划项目,开展后续处理和标准制修订工作。工程建领域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做好整合精简后续工作。(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建委牵头,各有关委办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落实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做好后续的废止、修订等相关工作。按照本市地方标准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安排需要修订的标准进行立项,有效解决推荐性地方标准滞后老化等问题。对不需要修订仍适用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要将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留出发展空间。要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提高标准的有效供给。(市市场监管委、市建委牵头,各有关委办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壮大团体标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印发的《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积极参与国家和本市团体标准试点工作。以推进市消协等一批社会团体培育发展团体标准为重点,发挥对市场需求反应快速的优势,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推动本市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引领行业发展。鼓励在产业政策制定以及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程建设等工作中适用团体标准。(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委办局、市消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加强宣传推动,进一步指导企业进行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履行好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职责,重点从事前备案转移到对企业产品标准的事后监管,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产品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标准指标是否有相应可行的检测验证方法等。推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探索推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各有关委办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推进标准化国际进程。鼓励我市有关单位争取承担更多的国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即TC/SC)工作。加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鼓励对国际标准的跟踪,开展标准法规的搜集和研究,进行技术标准比对、互认。推动企业标准“带出去”,将我市企业标准在国外进行推广应用,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制定国外技术标准,支持出口型企业按照国际标准或进口国的标准组织生产,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开展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鼓励企事业单位走出国门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展览、论坛等活动,探索在国际上开展城市之间标准化工作交流合作新模式,不断增强实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全面推进APEC绿色供应链标准化工作,为推动APEC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示范中心建设发挥重要基础和支撑作用。积极开展中外标准比对分析,加快提升国际国内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主要消费品领域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5%以上,装备制造业部分重点领域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90%以上。(市市场监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有关委办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推进军民标准融合。大力实施军民标准通用化工程,推动军用装备和设施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积极推动军地协作制定军民通用标准。探索开展军民标准化技术组织共建共享,鼓励军队技术专家参与我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大军队技术专家参加我市地方标准审查工作力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各有关委办局、警备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科技与标准的互动支撑。加大科技研发对标准研制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技术标准在科技研发中的导向和保障作用,在科技项目指南中,继续将能够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重大创新产品开发项目列入重点支持方向,对能促进地方优势产业培养、集聚、发展以及社会发展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在项目立项中给予优先支持。(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各有关委办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标准化科学管理水平。加强标准化管理机制创新,探索建立有利于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的标准化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标准制定效率,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加强标准立项评估工作,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监督,建立标准实施评估机制,健全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动态管理,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市市场监管委、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各有关委办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地方标准向社会公开。加强标准资源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推动本市地方标准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并针对标准信息服务的不同需求,提升标准信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的信息平台上完善标准化信息服务功能,为社会提供专业领域的标准化信息服务。(市市场监管委、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各有关委办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标准化法治建设。积极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修订调研工作,加快修订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
 
  (十一)推动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建设,要在天津市标准化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在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等重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制定本市推进“标准化+”行动工作实施意见,不断强化“标准化+”意识,大力开展“标准化+”行动,积极拓展“标准化+”应用领域,深度彰显“标准化+”效应,促进标准化与各领域融合发展。加大京津冀标准化合作力度,完善京津冀协同标准发布机制,加快京津冀协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严格依据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探索开展标准实施评估。(市市场监管委、各有关委办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开设标准化课程,为标准化事业培养和输送各类人才,培养和壮大标准化高级人才队伍;探索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标准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人才,将标准化知识纳入职业技术工人培训内容,加强企业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国际标准化中高端人才培养,鼓励支持我市专家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和秘书处职务;拓展优秀标准化人才海外交流项目,吸引国外智力促进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国际标准化专家队伍的素质与能力。(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各有关委办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制定天津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行业学(协)会、科研院所等积极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市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对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推荐性标准优化完善以及标准国际化等重点任务给予积极支持。广泛吸纳社会各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标准化专项基金,探索建立标准创新融资增信制度,形成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支持标准化创新发展。(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本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第二阶段标准化工作改革各项任务。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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