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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5〕184号)

   2017-03-10 723
核心提示:市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  《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3月3日局
市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
 
  《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3月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  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监督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安全责任,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江门市辖区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认定依据
 
  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将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符合企业“黑名单”情形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的相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成立“黑名单”管理办公室
 
  为认真做好江门市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工作,经研究,成立江门市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管理办公室(下称“管理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负责全市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接收、整理、审核和呈报等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科室申报
 
  每两个月申报一次。各业务科室、稽查局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掌握的产品、企业监管信息,于双数月的10日前填写《江门市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申报表》,扼要陈述纳入“黑名单”的理由,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批(当期无相关“黑名单”的则报“无”)。
 
  (二)名单初审
 
  管理办公室对科室申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是否准确,过程是否清晰;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是否符合纳入“黑名单”的范围等。初审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建议纳入或者建议不纳入。
 
  (三)审核呈报
 
  管理办公室整理好“黑名单”初稿,包括由各业务科室或稽查局填写的《江门市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申报表》、纳入“黑名单”的理由、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初审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管理办公室将建议纳入或者建议不纳入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初稿,呈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组织市局领导班子合议。
 
  (四)合议讨论
 
  合议人员为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食安委专职副主任、稽查局局长,超过三分之二的班子成员到会,可进行合议。各相关科室、稽查局负责人列席会议。合议会议由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汇报初审情况,相关科室、稽查局负责人补充说明情况,各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纳入“黑名单”管理。
 
  (五)事先告知
 
  对经合议讨论决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当事人,由管理办公室向当事人发出事先告知书,告知其如对本局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布。
 
  (六)陈述申辩
 
  拟确定为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如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管理办公室应当报请市局领导班子重新合议。
 
  (七)审批
 
  对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或者经市局领导班子重新合议仍然决定纳入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当事人,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黑名单”呈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布。
 
  (八)信息公布
 
  市局办公室负责在政务网站醒目位置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明确专人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公布的信息应按照《江门市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信息表》上的内容填写。
 
  管理办公室将已公布的“黑名单”信息于5日内上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用于建立全省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布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两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时,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监督检查,在公布“黑名单”期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数据库。
 
  五、工作要求
 
  各科室、稽查局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管理工作,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药品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经营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褒奖、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地区: 广东 江门市
标签: 细则 违法 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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