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14年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2014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4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4年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一、已经展开需进一步完善的工作
(一)制度建设方面
1. 完善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办工作机制。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计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解决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的重难点问题。市县食品安全办公室承办好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统筹、组织、协调、督促食品安全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县政府)。
2. 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现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时,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乡镇农产品质检站在报告市(县、区)监管部门的同时,可以越级报告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部门: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 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颁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调查处理办法,规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级、调查处理程序、职责分工等。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全年至少演练1次。(责任部门:省食安办、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县政府)
4. 建立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规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不同市县之间执法联动程序,做好信息互通和执法合作;明确与外省(区、市)之间协调联动的程序和部门职责。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责任部门:省食安办、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 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舆情研判和引导制度。设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舆情监测和研判,主动、科学引导舆情。(责任部门: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 创新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选择部分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试点质量安全授权制度、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和生产经营全过程记录制度,总结完善经验,逐步推广到其他食品生产企业。推行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 加强食品生产行业管理。引导支持食品生产企业提升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推动食品生产企业提高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对小微食品生产企业的培训,提高全省食品产品的整体质量安全水平。(责任部门:省工信厅)
8. 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执行重大信息统一发布机制。涉及全省性、跨区域(外省、其他市县)食品安全信息,由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务院食安办规定由省食安办发布的信息,必须由省食安办按规定程序审核统一发布。(责任部门:省食安办、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 规范现有各类食品相关许可,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健全食品生产许可规范,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权到市县;健全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管立法调研。制定农村聚餐、旅游餐饮接待单位、工地食堂管理制度。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专项工作方面
10.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含转基因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食品进出口、畜禽屠宰、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等环节开展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整改行动。深化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及肉制品、水产加工品、白酒、饮料、食用油、椰子制品、食品添加剂、季节性节日食品等专项整治,排查治理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风险隐患和“行业潜规则”,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行为。(责任部门: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 重点监管各类大型食品企业。各部门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列出重点监管的大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经营、进出口企业名单,加大日常巡查和抽检力度。(责任部门: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 进一步完善食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根据食品品种、生产管理、经营状况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科学设定评价条件,划分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加大日常巡查和抽检频次。在全省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量化分级管理。(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3. 统筹开展食品监督抽检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统一制订省级食品监督抽检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食源性疾病及病原菌和食品中放射性污染进行监测,覆盖全省所有市、县。开展人食用被海域、河流水体污染的鱼类后健康危害前瞻性研究。加强食用盐、水产品及水产品苗种监督抽检。做到检验结果及时通报,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抽样,并迅速、妥善处置不合格产品。加大食品检测设备和人员的投入。(责任部门:省食安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4. 开展食品标签标识、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本省生产的食品为整治重点,重点查处虚假标识、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标签,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真实、不全面、不规范的问题;以农村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及当地民俗特色食品为重点品种,从生产和批发经营源头进行整治。(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5. 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完成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组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审评,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开展食品安全标准修订;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构建食品标准信息发布平台,规范发布程序。(责任部门:省卫生厅)
16. 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县创建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条件较好的城市,申报“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指导、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培育食品品牌,创建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推进海南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出台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管理办法和品牌农业发展方案,新认证80个“三品一标”产品,新增3家省级渔业龙头企业,做好28家到期渔业龙头企业的监测工作。探索创新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的监管措施。认定一批食品安全放心厂(店)。每个市(县)创建一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责任部门:省食安办、省农业厅、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县政府)
17. 做好重大活动、旅游团队接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以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和世界旅游旅行大会为重点,确保各类重要国际赛事、会议以及重要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加强星级酒店食品安全管理,推行接待旅游团队餐饮服务单位登记备案、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制度。(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公安厅、省旅游委)
18. 开展以“食品安全宣传周”为重点的宣传活动。组织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大力宣传诚信经商的食品生产经营典型企业和个人;进一步广泛宣传食品安全重奖举报机制;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和渠道深入工厂、社区、乡镇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责任部门:省食安办、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 推动建立食品加工集中地。鼓励和引导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食品企业集中规模化生产,向工业园区或综合市场集中,实行标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县政府)
(三)能力建设方面
20. 加强基层监管所执法能力。制定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执法取证和快速检测设备的配备标准,并逐步配备到位;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检站建设,确保已组建的机构人员到位并履行职责。(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
21. 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各市、县因地制宜推进整合、优化本地食品安全检验资源,将分散在各监管部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整合,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县级检验能力。筹建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大楼,年内完成报建手续并开工建设。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和5个分所新招录技术人员到位,完善软硬件设施,扩大食品检测项目。完善省现代农业预警防控中心功能,尽快发挥检验检测作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规划,争取加大风险监测经费保障,补充、升级仪器设备,减少无法实施监测的项目数量。(责任部门:各市县政府、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2. 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继续深入推进“肉菜”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鼓励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龙头企业开展产品质量追溯。在流通环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电子追溯管理。选择部分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和重点食品经营企业试点推行电子追溯体系,今年重点对预包装食品实行追溯。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建立食品生产(含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营、餐饮消费企业监管综合统计基础数据库。(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3. 加强政务网络平台建设。完善政务网站内容,通过政务网站依法公开食品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违法行为查处、专项整治行动、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责任部门: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企业自律方面
24. 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生猪屠宰、食品进出口等企业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增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能力,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责任部门: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渔业厅、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5. 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实行信用信息共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企业“红、黑名单”制度,激励与惩戒并举。(责任部门:省食安办、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渔业厅、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6. 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制订食品安全行规行约,引导和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渔业厅)
(五)社会共治方面
27. 发展食品安全基层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基层信息员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乡镇村委会,做到每个社区和村委会有1名信息员。(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28. 完善食品安全重奖举报机制。修订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降低奖励门槛,扩大举报途径,规范处理程序。运用各种媒体、公共宣传资源全方位宣传食品安全重奖举报机制,完善12331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建设。(责任部门: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9. 规范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支持和引导省内媒体客观及时、实事求是、科学理性报道食品安全问题。(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
30. 鼓励、支持社会公共服务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与供电企业合作联合打击非法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鼓励电信通讯企业、各类媒体、社会公共服务企业积极关注和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管。(责任部门:省食安办)
二、需凸显治理成效的工作
31. 开展走私冻肉产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加强走私重点海域、重点航线巡检,封堵海上走私通道。加强改装船、“三无”船舶和冷柜车的检查,斩断走私冻肉运输链条。加大肉制品厂、冻肉批发零售商、农贸市场、学校食堂、餐饮酒店等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力度,增加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检频次。严厉惩处涉及走私冻肉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部门:海口海关、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2. 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严防病死猪肉流入餐桌。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及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进行重点整治,严防注水猪肉、病死猪肉流向市场。严厉查处违法加工、经营和使用私宰肉或病死猪肉(禽肉)的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病害肉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责任部门: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国土厅)
33. 持续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排查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严厉查处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国土厅)
34. 加强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教育。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严肃追究学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制订学校食堂改造计划。在中小学校普及食品安全基本常识教育,录制并发放视频教材,开展知识讲座。整治校园周边食品小摊贩、小餐馆。(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市县政府)
35. 加强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督促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当地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主动掌握辖区各类工地食堂分布情况,加强对工地食堂的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工地食堂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6. 制定对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程序、内容、方式和结果运用等。(责任部门:省食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