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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40号)

   2017-09-13 573
核心提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粮食、畜禽、水果、水产、蔬菜五大加工主导产业和茶叶、油料两大加工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以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突破口,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针对农产品加工业的薄弱环节、瓶颈制约和重点领域,强化政府服务,加大扶持力度。
 
  ——坚持转化增值。立足资源优势和特色,以农产品加工业为引领,着力构建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进一步丰富品种、提升质量、创建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坚持创新驱动。依靠科学技术,建设全程质量控制、清洁生产和可追溯体系,生产开发安全优质、绿色生态的各类食品及加工品,促进资源循环高效利用。
 
  ——坚持集聚发展。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加工产能向农产品主产区、优势区和物流节点集聚,促进加工企业向园区集中,打造专用原料、加工转化、现代物流、便捷营销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我省主要农产品加工率达63%以上,精深加工比例达35%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2?5∶1。
 
  ——产业规模实现大的发展。培育一批产业链条长、科技含量高、品牌影响力强、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力争到2020年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5000家,产值达6500亿元以上。
 
  ——产业集群集聚取得突破。在优势区域培育一批产值过50亿元的产业集群,到2020年优势区域的粮油加工、果蔬加工、畜禽屠宰与肉制品加工、乳及乳制品加工、水产品加工业产值分别占全省同类产业产值的80%以上。
 
  ——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规模以上加工企业基本建立全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基本建成。到2020年,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实现“三品”认证,省级龙头企业必须获得“三品”认证。
 
  二、提升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
 
  (四)推进向优势产区集中布局。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原料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业,形成生产与加工、科研与产业、企业与农户相衔接配套的上下游产业格局。支持大宗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发展粮油加工、畜禽屠宰与肉制品加工,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重点发展“菜篮子”产品加工,推动销售物流平台、产业集聚带和综合利用园区建设。支持贫困地区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力开展产业扶贫,以县为单元建设加工基地,以村(乡)为单元建设原料基地。(责任单位:市、县〔区〕政府,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省扶贫和移民办)
 
  (五)大力推进产地初加工。以粮食、果蔬、茶叶、油茶等主要及特色农产品的干燥、储藏保鲜等初加工设施建设为重点,争取国家支持,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的实施区域、品种范围及资金规模。推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综合利用,建设粮食烘储加工中心、果蔬加工中心,提升产地初加工全链条水平,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责任单位:市、县〔区〕政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
 
  (六)全面提升精深加工水平。鼓励大型加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引进农产品加工领域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品种;引导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现代加工设备、工艺流程和先进管理方法,向精深加工发展。研制生产一批营养、安全、健康、方便、实惠的传统米面、马铃薯和薯类主食。(责任单位:市、县〔区〕政府,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
 
  (七)提升绿色有机产品加工能力。围绕我省绿色有机农产品的特色优势,积极引导加工龙头企业采取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起点、全国一流的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保障生产原料供应。重点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精深加工,生产出更多优质、高效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做大绿色有机农产品市场份额。(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扶贫和移民办)
 
  (八)推进加工龙头企业集群集聚。积极引导加工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建设一批产业集中度高、竞争优势明显、带动面广的产业集群和加工龙头企业集群。培育一批综合加工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和带动力强、在全国同行业具有领先水平的大型加工龙头企业或企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县〔区〕政府,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工信委、省林业厅)
 
  三、拓展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空间
 
  (九)支持农民合作社等发展加工流通。扶持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设烘储、直供直销等设施,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林权和设施装备等入股农民合作社和企业。推进“粮食银行”健康发展,探索粮食产后统一烘干、贮藏、加工和销售的经营方式。(责任单位:市、县〔区〕政府,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
 
  (十)鼓励企业打造全产业链。引导加工企业向前端延伸带动农户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积极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鼓励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订单和契约关系,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
 
  (十一)创新模式和业态。将加工业纳入“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培育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现代加工新模式。引导加工业与休闲、旅游、文化、教育、科普、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支持流通方式和业态创新,加快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推进加工企业对接全国性和区域性农业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旅发委、省林业厅)
 
  (十二)加强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整合和规范发展各类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以发展劳动或资本密集型加工业、农业延伸产业、农村服务业以及与龙头企业配套产业等为重点,加快实现加工园区化、园区产业化。加强农产品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功能、突出特色、优化分工,吸引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责任单位:市、县〔区〕政府,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农业厅)
 
  四、增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动力
 
  (十三)推进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围绕农产品加工重点领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组织实施一批科技项目。鼓励加工龙头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加强与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合作,建立研发机构,重点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对省级科技型龙头企业获得的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以及技术改造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或补助,推动加工科技创新。建设完善全省性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加工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对接。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加工企业,实行股权分红等激励措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厅)
 
  (十四)促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大力实施“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品牌发展战略,支持农产品品牌培育,加大品牌宣传推介,加强品牌保护,维护品牌的信誉,打造一批特色鲜明、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高的江西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一批具有全国知名品牌的龙头企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
 
  (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利用“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平台,培养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一批经营管理人才、科技领军人才等。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农产品加工、食品科学相关专业。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指导有条件的市县区打造农产品加工创业创新孵化园,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办领办加工企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五、优化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环境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要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摆在重要位置,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要按照加工业发展规律,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能,切实落实责任;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尽快整合力量,形成多部门共同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县〔区〕政府,省人社厅、省农业厅)
 
  (十七)加大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实施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各地要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公共设施、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和技术改造等。(责任单位:市、县〔区〕政府,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和仓储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针对农产品加工行业特点,研究贴近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和完成国内外订单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鼓励有关银行积极提供信贷支持,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申贷获得率。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贷款,可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加强我省农业企业管理规范运作,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上市挂牌等方式融资发展。(责任单位:市、县〔区〕政府,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省财政厅)
 
  (十九)落实税收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二十)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农产品加工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按具体项目优先列入全省重大项目调度会,优先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如不符合申报全省重大项目条件,各地在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解决,确有不够的,省将视项目建设进度予以保障。对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所需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各项费用按有关用地标准低限执行。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保障农产品加工用电。(责任单位:市、县〔区〕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
 
  2017年7月10日


 
地区: 江西
标签: 农产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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