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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16〕97号)

   2017-02-14 942
核心提示: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青海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深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释放市场活力,促进全省盐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着力提高我省盐业企业核心竞争力,逐步健全符合省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保障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体制,强化盐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省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全面放开食盐价格,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体制,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结构调整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我省盐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坚持依法治盐。加快盐业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盐稳定供给的行为。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食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阶段性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

  (三)完善定点生产制度。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保持省内现有定点生产企业总数不变。鼓励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支持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加强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的合作。

  (四)完善批发专营制度。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保持省内现有批发企业总数不变。鼓励产销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支持批发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五)完善专业化监管体制。在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的前提下,着力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类职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作为我省盐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食盐管理与监督,保证行业稳定发展。省盐务管理局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主管全省食盐专营工作,保障全省食盐供应。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专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市场监管,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和食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省编办按照国家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相关要求,负责各级盐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事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

  (六)取消食盐经营区域限制。省内食盐批发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自有品牌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实现产销一体。支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省经营,允许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跨区域销售。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省外食盐拟进入省内市场销售的,其产品质量须经我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检验合格,并报我省盐务管理局备案。

  (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品质、市场供需等因素自主确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强对食盐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和调控,制定《青海省食盐价格应急预案》,确保市场价格平稳运行。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食盐零售价格的监测,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干预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八)创新工业盐运销管理体制。在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的前提下,取消省内对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省内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工业盐企业的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要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要建立、保存完整可查的生产和购销记录。

  (九)建立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食盐储备体系,探索创新既符合实际又切实有效的储备方式,确保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的食盐供应。政府储备实施动态管理,储备量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1个月的食盐平均消费量。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资金对食盐储备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予以支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另行制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制定省内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加强对食盐储备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省商务厅要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作好食盐储备工作,确保食盐日常及应急配送供应。省审计厅要加大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要严格施行食盐产(购)销存报表制度,按月将产(购)销存情况报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各市(州)盐业主管机构要密切关注本行政区域内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月将企业食盐产(购)销存情况报送省盐务管理局。省盐务管理局要加强分析研究,在全省食盐产(购)销存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机制。

  (十)分步推进食盐改革进程。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改革过渡期,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从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四、加强盐业管理制度建设

  (十一)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食盐储备管理、跨区域经营食盐管理、边远贫困民族地区食盐补贴、工业盐管理、保障食盐市场稳定的应急预案等相关配套政策及措施;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确保省内食盐供应安全;加快推动出台我省盐业管理地方性法规,促进全省盐业健康稳定发展。

  (十二)严格食盐企业资质管理。省盐务管理局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登记,重新核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加快盐业信用体系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及省盐业协会,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盐业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信息公示制度,通过综合性政府网站,对拟进入省内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在准入前公示信息,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的信息。加大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省盐业协会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引导督促盐业企业严格自律,推动我省盐业协调健康发展。

  (十四)建立食盐市场应急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高度关注全省盐业市场动态,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市场监测工作,研究制定保障食盐市场供应稳定应急预案。紧急突发情况下,会同相关地区和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有效供给,维护食盐市场稳定。

  (十五)切实加强科学补碘工作。省内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合格碘盐供应,确保全省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省盐务管理局要指导各地区积极作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省卫生计生委要划定省内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实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制定食盐加碘标准,加强消除碘缺乏危害宣传教育;以食盐“三率”和碘营养状况监测为手段,加强监督检测,及时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碘盐供应的保障补贴机制,可采用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确保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省级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民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六)支持盐业企业做优做强。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省内盐业企业创新思路,大胆尝试,通过兼并重组、引入战略投资等方式,着力强化资金、人才、科技等方面的投入,加快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鼓励省内盐业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营销方式,建立低成本、高效率、供求稳固、营销合作的联盟关系,拓展销售网络,扩大市场占有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进入盐业生产领域,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省内盐业企业要抓住盐业体制改革契机,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整合供应链,实现生产资源与市场销售资源强强联合,着力打造产销一体的企业集团,提高食盐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省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共同作好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责任单位,落实改革任务,为稳步推进全省盐业体制改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要抓紧建立储备体系,科学合理安排好储备,确保市场供应和稳定。

  (十八)注重舆论宣传。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加大盐业体制改革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反映改革成果,集中披露对违法违规案例的处置结果和失信企业黑名单,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凝聚正能量,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和舆论,确保全省盐业市场稳定,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九)切实落实责任。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全面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抓紧制定并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为全省盐业健康稳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青海
标签: 体制改革 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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