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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威海市乳制品生产企业电子追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5-03-27 832
核心提示: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威海市乳制品生产企业电子追溯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威海市乳制品生产企业电子追溯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6日
 
  威海市乳制品生产企业电子追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乳制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形成覆盖乳制品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和质量标识体系,规范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落实食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乳制品的生产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查询、公布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即《乳制品企业电子台账及追溯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乳制品食品生产安全信息追溯,是指乳制品生产者将原料乳来源及成品流向、供应商资质、检验检测结果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利用电子信息化技术方式上传至本市乳制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乳制品企业电子台账及追溯信息系统》,确保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第四条 市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制品安全信息追溯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乳制品安全信息追溯能力建设,为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保障,并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 市局和区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环节的生产者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乳制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情况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纳入食品安全严重失信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乳制品生产者开展信息追溯工作,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知识。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各类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企业对信息追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市民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第九条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食品生产者使用追溯系统和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本市乳制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即《乳制品企业电子台账及追溯信息系统》报送下列基本信息:
 
  (一)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加工数量;
 
  (二)食品生产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名称、联系方式(或资质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号);
 
  (三)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或资质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号);
 
  (四)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从事乳制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追溯信息电子档案,配备管理人员,做好追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二)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准出证明等,并做好进销货台账等追溯信息电子档案;
 
  (三)培训本单位从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人员,并建立培训档案;
 
  (四)记录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使用追溯系统,上传追溯信息;
 
  (五)向食品购货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凭证。
 
  第十二条 鼓励消费者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发现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12331)投诉举报,也可以凭有效单据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监管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监管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实地检查、电子巡查和网上巡查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由区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责令企业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山东 威海市
标签: 追溯 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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