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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阳光生产”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05-11 693
核心提示:为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加强社会共治,促进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我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保障
为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加强社会共治,促进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我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2015年全省食品生产监管重点任务安排,特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阳光生产”工程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阳光生产”工程,优化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扩大公众对食品生产质量的知情权和监督的参与权,引导企业规范、诚信生产,强化自律意识,切实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振消费者信心,促进全省食品生产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阳光生产”工程是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在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开设参观走廊(玻璃幕墙、玻璃窗)或安装摄像视频设备,把食品生产过程中原辅料投放、生产加工过程、成品包装等重要环节实时展现在监管人员和公众面前的一种生产方式。
 
  (一)展现形式。“阳光生产”主要分为“透明车间”和“视频车间”两种展现形式。
 
  “透明车间”是指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开设参观走廊(玻璃幕墙、玻璃窗)的方式,将车间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一目了然地展现在监管人员和公众面前的一种展现形式。
 
  “视频车间”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车间安装摄像设备,通过视频传输和终端显示屏,将车间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实时展现在监管人员和公众面前的一种展现形式。
 
  (二)展现内容。“阳光生产”展现的重点部位包括原辅料投放区域、生产加工区域、成品包装区域等。原(辅)料、成品仓储区域和检验室也应通过摄像视频进行展现。
 
  试点企业安装摄像探头的数量应以满足监控区域全覆盖为标准,并能够实现视频信息与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监管部门的有效传输。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5年5月)。各地要依据省局印发工作方案,在对辖区内企业摸底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试点企业、明确建设标准、细化工作任务。选取的试点企业应为大、中型的重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酒类、食用植物油、瓶桶装饮用水等)生产企业,每个地区试点企业数量不少于3户。
 
  (二)组织实施(2015年6月至8月)。各地要按照所制定的工作方案,组织试点企业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阳光生产”工程建设工作,并依据建设标准做好对试点企业的帮扶和具体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评估验收(2015年9月)。省局将对各地开展“阳光生产”工程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并认真总结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为全面实施“阳光生产”工程积累工作经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阳光生产”工程是提升监管效能,促进食品生产企业规范、诚信生产,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二)典型示范,注重实效。各地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帮扶指导,可在辖区内选取条件好的企业先行先试,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发挥典型企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要注重工作实效,切忌流于形式,使试点工作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实施“阳光生产”工程的积极作用,通过组织“阳光生产”开放日等活动,促进监管部门、企业、消费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要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做法,形成“企业生产透明化、政府监管多样化、社会监督常态化”的良好共治氛围。


 
地区: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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