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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7〕108号)

   2017-08-22 731
核心提示: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省种子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省种子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印发<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的通知》(农种发〔2017〕2号,以下简称《指南》)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农业部已公布《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农业部公告第2510号),目录共含29种非主要农作物(详见附件)。
 
  二、登记条件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品种适应性、抗性鉴定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申请者可以自行开展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申请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申请条件
 
  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申请者是单位的,其注册地应在海南省范围内;申请者是个人的,其户籍所在地应在海南省范围内。
 
  在海南省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四、需提交材料
 
  申请者须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符合《指南》的要求。
 
  (一)对新培育的品种,提交以下材料:
 
  1. 品种登记申请表;
 
  2.申请者法人登记证书(单位)或身份证(个人)复印件;
 
  3.品种特性、育种过程等的说明材料;
 
  4.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
 
  5.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
 
  6.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7.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审定或已销售种植的品种,提交以下材料:
 
  1.品种登记申请表;
 
  2.申请者法人登记证书(单位)或身份证(个人)复印件;
 
  3.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或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或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说明材料;
 
  4.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已登记品种变更登记内容的,提交以下材料:
 
  1.品种登记内容变更申请表;
 
  2.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
 
  3.品种变更内容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4.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变更登记内容的,应由原申请者提出;原申请者已不存在的,应说明新申请者与原申请者的关系,并提交相应证明。
 
  五、登记受理方式及单位
 
  (一)受理方式。网上申报和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步进行。网上申报在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完成。登录方式:在中国种业信息网(www.seedchina.com.cn)“网上办事”一栏,进入“企业种子业务办理集成平台”,再进入“品种登记”。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的操作指南可在“企业种子业务办理集成平台”页面进行下载。申请者应当首先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申请者实名注册时,须到受理单位当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后申请注册。
 
  网上申报完成后,申请者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交至受理单位,同时提供有关材料原件以备核查。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申报材料内容、格式必须一致。
 
  受理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报农业部,并通知申请者提交种子样品。
 
  (二)受理单位。海南省种子总站(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兴丹路16号省现代农业中心7楼,邮编:571100),联系人:周安莉,电话:0898-65226802,13687597530,电子邮箱:hnzzz0898@126.com)。
 
  附件:   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
 
  海南省农业厅
 
  2017年8月4日


 
地区: 海南
标签: 农业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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