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生产单位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有效推进畜水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市畜牧水产局制定了《合肥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合肥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管理实施细则
2.合肥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信息报送表
3.合肥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信息报送表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
2014年9月26日
附件1:
合肥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 “红黑榜” 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畜水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畜水产品生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4〕17号)和《合肥市“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合文明办〔2014〕5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的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畜禽加工企业的诚信建设适用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管理,是指市和各县市区养殖业主管部门参照对畜水产品生产单位的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良好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将其列入“红黑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红黑榜”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先进、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激励与政策制约、舆论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列管对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列入“红榜”:
(一)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满3年以上(含3年);
(二)产品连续3年以上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养殖业主管部门采用定量分析检测方式开展的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产品质量合格,生产监管规范严格、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
(三)依法、诚信、文明生产经营,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四)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
(五)其它应当符合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榜”:
(一)发生重大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因生产、经营不符合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违禁投入品和添加剂的;
(五)同一企业生产的产品,一年内两次在农业部、省农委、市局质量安全监管抽检中出现药残超标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八)拒不接受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九)经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存在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列管与解除
第七条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全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管理细则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养殖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红黑榜”信息的采集、上报、汇总和核实工作。列入“红黑榜”管理的期限为一年,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到期后自动终止。
第八条 “红黑榜”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日常监管、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收集,记录相关单位信息,并推荐至市畜牧水产局。
(二)信息告知。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对拟列入“红黑榜”的单位,由市动监所负责养殖、屠宰企业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初审工作。由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负责水产品养殖、加工企业的初审工作。对列入“黑榜”的单位,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的应当采纳。
(三)审定备案。对拟列入“红黑榜”的单位由市畜牧水产局畜水产品质量监管处收集汇总,报请局领导审定,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信息公布。经调查核实后,正式发布诚信建设"红黑榜"目录。市局以文件形式通报各县市区养殖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市级相关部门,并在局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信息删除。列入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红榜”的畜水产品生产单位,发现有本办法所列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畜牧水产局将其从“红榜”中删除,并在市局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列入畜水产品质量安全“黑榜”的单位,在“黑榜”公布期限届满前1个月,由所在县市区养殖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已整改到位并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书面形式报市畜牧水产局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市局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列入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红榜”的单位,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荣誉表彰。
第十条 列入“黑榜”的单位,在“黑榜”管理期限内,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理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符合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求。
(二)必须每月向所在县市区养殖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三)在管理期限内,不得将其列为农业项目扶持。
(四)对被列入“黑榜”的畜水产品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含被列入“黑榜”当年度)不得推荐参加各种评先选优。
第十一条 列入畜水产品质量安全“黑榜”的单位连续两次被列入“黑榜”或者在“黑榜”期间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合肥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信息报送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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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联系人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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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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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情况 简介及主要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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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级 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级 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红名单”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附件3:合肥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信息报送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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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联系人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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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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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违法 违规情况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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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级 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级 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黑名单” 有效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到期整改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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