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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06-03 332
核心提示:  各市(州)绿色食品管理机构:  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进一步落实属地化管理职责,规范绿色食品的标志管理工作,促进

  各市(州)绿色食品管理机构:

  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进一步落实属地化管理职责,规范绿色食品的标志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绿色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有关文件精神,我办组织修订了《甘肃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甘肃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以上附件可在甘肃省绿色食品网站“重要通知”中下载,网址: http://www.greenfood.org.cn/sites/gs/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甘肃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商标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年检是指各市(州)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绿办)组织对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第二章 年检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年检工作由甘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办)制定下达年检工作计划,各市绿办具体负责实施,省绿办进行督导、检查。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年检工作职责如下:

  (一)省绿办的年检工作职责

  1、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年检的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年检工作实施细则;

  2、省绿办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年检工作计划并报中心备案;建立完整工作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六年。

  3、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市绿办的年检工作,监督、考核本级监管员的年检工作;

  4、组织对各地年检工作及重点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5、依据中心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并报中绿中心备案;对年检不合格的产品报请中心建议取消该产品标志使用权;

  6、向全省绿色食品系统通报有关年检工作情况。

  7、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报年检结果。

  (二)各市绿办的年检工作职责

  1、根据省绿办下达的年检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当地年检工作,并将具体实施计划报省绿办备案;

  2、依据有关规定,向省绿办报送对企业做出限期整改的建议;

  3、监督、考核本级和下级监管员的年检工作;

  4、向省绿办及时传递有关信息,定期报告年检情况,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年检工作情况及年检资料报省绿办进行集中审核。

  5、完成省绿办委托的其它年检工作。

  第四条  省绿办在每年2月20日前下发全省年检工作计划,各市绿办组织实施。年检计划包括:年检企业、年检重点项目和时间安排等。

  第五条  各市绿办应当明确分管年检工作的领导,确定负责年检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六条  各市绿办应建立完整的年检工作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企业认证申报材料、《绿色食品申报材料审核意见》、《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准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合同》、年度产品质量抽检《检验报告》、《实地检查考核表》、《年检综合意见表》、《核准证书申请表》(复印件)、年检照片等。

  第三章 年检组织方式

  第五条 年检工作主要采取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和企业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第六条 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由国家中心或省绿办委托有关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开展,各市绿办配合。

  第七条 企业实地检查由各市绿办对企业的绿色食品产品和原料生产及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 实施实地检查应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至少2人,并由一名监管员任组长,其他成员可由技术专家组成。检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监管员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 实地检查必须在产品生产和作物生长期间实施。

  第四章 年检内容

  第十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等情况;

  二、企业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三、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的使用及其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

  五、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

  六、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

  七、产品在采收、贮藏、运输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虫、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认证核准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是否违规超期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交纳标志使用费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

  二、标志使用费的减免是否有国家中心批准的文件依据。

  第十四条 其它应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法人主体、地址、商标及法人代表等变更情况;

  二、接受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三、具备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情况;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涉及影响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的重大技术改造和“三废”治理情况。

  第五章  年检结论处理及证书核准

  第十五条  省绿办根据市绿办报送的《实地检查考核表》和其它相关材料,以及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依据绿色食品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年检结论。实地检查考核满分为120分,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得分在51-89分为整改, 50分以下(含50分)为不合格。市绿办应及时将实地检查结果通知企业,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或取消其标志使用权的建议。

  第十六条 年检结论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绿办。市绿办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绿办。对验收不合格的由省绿办及时报请国家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十七条 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省绿办将直接报请国家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十八条 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为第三年的,其续展认证检查取代年检,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标志许可期满后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十九条 企业因改制、兼并、倒闭、转产等丧失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主体资格或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应视为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各市绿办应及时报请省绿办处理;企业的名称、商标、绿色食品产品名称、核准产量等发生变更的,各市绿办应督促并指导企业及时向省绿办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省绿办对各市绿办上报的年检合格的企业集中统一进行证书核准,未经核准的证书视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省绿办在收到企业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程序,并在绿色食品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二条  省绿办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年检工作总结和《核准证书登记表》报国家中心备案。

  第六章 复议和仲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年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天内,向省绿办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国家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

  第二十四条 省绿办于接到复议申请 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国家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做出仲裁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一一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原《甘肃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地区: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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