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局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省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化监〔2013〕2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卫生许可两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之前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化妆品企业卫生许可批件),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二、将原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卫生许可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合并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程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依照此程序执行。
三、上述两个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企业可一并提出申请,现场检查验收按照原生产许可和原卫生许可的标准同时进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换证的,有效期自动顺延,但需向我局提出申请,进行法定符合性检查验收。之前省局核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化妆品企业卫生许可批件)到期需要换证的,按照本通知和我局网站公布的程序进行换证。
四、凡新开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报资料需经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注初审意见,省局按照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原生产许可的标准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五、凡涉及上述两个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本通知和省局网站公布的变更程序执行。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化监[2013]213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