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绿化市容局2020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将《市绿化市容局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
市绿化市容局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26号)的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和内容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对绿化市容行业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探索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
二、主要任务
(一)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明确的事项,局相关处室结合绿化市容行业实际,按照下列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工作。
1.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许可事项,生活垃圾管理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行政许可处要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操作规程,明确告知承诺内容、程序以及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原则上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行政许可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技信息处要逐项明确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举措。巩固深化“双减半”改革成果,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间,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无法做到当场办结的要做到提前办结。推行申请、受理、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优化办事流程,缩减审批环节。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
(二)完善改革政策配套协同
1.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双告知”工作机制。行政许可处要及时处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本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需要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要依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证信息及时通过本市数据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2.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依托本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行政许可处、执法稽查处配合市相关部门及时做好企业经营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的归集、整合、共享工作。
3.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大数据共享应用力度,实现企业线上办事调用电子证照,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一次办成”。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运用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4.探索“互联网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生活垃圾管理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技信息处、行政许可处、执法稽查处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的衔接,出台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举措。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推进落实改革实施方案,办公室负责实施方案落地情况督查工作,科技信息处、信息中心负责相关配套信息化保障工作。
(二)狠抓责任落实
局相关处室要按照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对照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制订完成相关事项的告知承诺办法,细化落实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时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三)做好宣传引导
局相关处室要针对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的调整,及时发布工作动态,开展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度,增强企业的获得感,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成效。
附件:市绿化市容局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改革方式 | 工作任务 | 责任处室 | 时间节点 | |
1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 实行告知承诺 | 审批制度改革 | 1.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编制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并完成报备,完善办事指南。2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生活垃圾管理处 | 4月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构建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 生活垃圾管理处 | 5月 | ||||
2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实行告知承诺 | 审批制度改革 | 1.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编制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并完成报备,完善办事指南。2.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行政许可处 | 5月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优化现场检查程序。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开展联合惩戒。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执法稽查处 | 6月 | ||||
3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实行告知承诺 | 审批制度改革 | 1.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编制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并完成报备,完善办事指南。2.申请人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与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 5月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3.组织开展行业培训。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 6月 | ||||
4 | 草种进出口审批 | 草种进出口审批表 | 优化审批服务 | 审批制度改革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2.将草种进出口审批表有效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 | 行政许可处 | 4月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执法稽查处 | 6月 | ||||
5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无 | 优化审批服务 | 审批制度改革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 4月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根据国家局的统一要求和规范,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 6月 | ||||
6 | 林草种子(林木良种,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优化审批服务 | 审批制度改革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生产用地用途证明等材料。 | 行政许可处 | 4月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优化现场检查程序。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执法稽查处 | 6月 | ||||
7 | 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 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 优化审批服务 | 审批制度改革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工作制度等材料。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科技信息处 | 4月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检验机构信用状况。 | 科技信息处 | 6月 | ||||
8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外)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优化审批服务 | 审批制度改革 | 1.对申请增加繁育种类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2.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专家评审。 |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 4月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根据国家局的统一要求和规范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3.组织开展行业培训。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 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