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宗旨
为引导和激励全区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一)中国质量奖为政府奖励,是国家在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包括“质量奖”和“质量贡献奖”两个类别,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质量奖励。
1.“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工作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自治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2.“质量贡献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区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全区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个人。
第三条 奖励数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和“质量贡献奖”为年度奖,每年评选一次。
“质量奖”获奖组织总数每年为三个以内。
“质量贡献奖”获奖个人总数每年为十个以内。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 评定原则
(一)中国质量奖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获奖组织中推荐,由国家评定。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申请。
2.科学、客观、公正。
3.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 评审标准
(一)中国质量奖推荐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质量贡献奖”个人评审标准采用DB64/T 804-2013《自治区质量贡献奖评价准则》。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 奖励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对我区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二百万元。
(二)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一百万元;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贡献奖”的个人,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五万元。
(三)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管理机构及职能
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工作。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
(四)确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拟奖名单,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奖励。
第八条 办事机构及职能
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质量发展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能:
(一)组织制(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二)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
(三)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组织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承担领导小组赋予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评审机构及职能
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根据评审需要,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职责:
(一)负责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拟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培育和宣传
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地区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以及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推广,推动全区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组织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推广及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两年以上。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竞争力等位于国内或全区领先水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位于国内或全区领先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全区前列;设立并推行首席质量官或质量负责人制度。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建筑工程零质量事故;近三年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个人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贡献奖”条件
(一)在全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一线产业工人。
(二)长期从事质量理论研究或质量工作实践,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立足岗位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为区域质量、行业质量或组织的质量水平提升做出突出贡献。
(三)政治坚定,品德优良,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第十三条 申报限制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各级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由于重组、改制等原因使组织主体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四章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
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每年在有关媒体、网络上发布申报通知或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申请。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申报表》,并将申报表、组织或个人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推荐机构。
第十五条 推荐
推荐机构在通知或公告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组织或个人可以经下列推荐机构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行业主管部门。
(三)行业协会。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
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
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由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
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
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择优提出拟奖建议名单。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拟奖推荐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条 审定公示
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综合评价报告和拟奖推荐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批准通告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拟奖名单后,领导小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表彰奖励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媒体、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跟踪服务
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巡访动态管理制度,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五条 撤销条件
获奖组织在当年之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省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合格,或组织和个人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撤销奖励称号,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责任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领导小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获奖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带动全区质量工作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八条 获奖称号使用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九条 评审纪律
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并保守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回避
评审组的组成人员与申报组织、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一条 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申报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反馈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2〕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