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优化我省发展环境,保证地方性法规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以下七部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黑龙江省兴办侨属企业条例》(1996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三、《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1997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经监督的若干规定》(2000年2月19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五、《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六、《黑龙江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4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