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粮油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国粮通〔2007〕7号)

   2008-04-08 91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行业标准化工作,加强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规范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提高粮油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社会参与
    为进一步做好行业标准化工作,加强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规范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提高粮油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的规定,并结合粮食行业的实际情况,国家粮食局组织制定了《粮油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粮油标准的覆盖范围、粮油标准管理的有关职责和粮油标准制修订应遵循的原则,规范了标准制修订每个步骤的程序和要求,对标准经费的管理作出了规定,力求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规范统一。
 
    现发布《粮油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粮油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1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粮食行业标准化工作,促进粮食行业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粮油行业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本办法所称粮油标准是指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中需要统一的各种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及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包括:
 
    (一)粮食行业的通用技术术语、图形符号、编码、图例、图标;
 
    (二)粮油及其加工(包括深加工)产品的质量、加工过程、检验方法及包装、储存、运输等技术要求;
 
    (三)粮油加工厂、粮库、油库、粮油加工及储运设施、设备、粮油检验仪器的设计、生产、测试、操作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等;
 
    (四)粮油贸易、工业生产、粮油企业的分类、等级、从业要求、粮食行业管理技术、信息技术的要求及规范;
 
    (五)需要统一的其他相关技术要求和规范。
 
    第三条 粮油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对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包括标准样品的制作);国家标准发布后,相应的行业标准自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上述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 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符合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符合保护环境、符合保护国家利益等原则的粮油产品标准、规程、规范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 粮油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流通,加强粮食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节约利用和回收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有利于推动粮食流通领域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技术进步、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推进与国际标准接轨,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制定标准的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
 
    (六)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必须有科学试验和数据支持,加强与重要技术标准研究相配套的试验、验证、测试体系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管理粮油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国家粮食局内设的粮油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联系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与修订全国粮油标准,监督和指导粮油标准的实施,组织开展粮油标准的宣传与培训,组织开展粮油标准国际交流活动,统一安排标准经费,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粮油标准化工作。配合国家粮食局做好粮油行业的标准化等工作。
 
    第八条 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粮油标委会”)作为技术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粮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与修订过程中技术审查工作。粮油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粮油标准制修订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若干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工作组,作为常设机构。受粮油标委会秘书处委托,粮油标委会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工作组分别负责相关专业领域标准制定与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标准计划编制
 
    第九条 标准制定与修订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粮油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的部署和行业发展需要,结合粮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及本办法中第五条的原则,于每年第四季度完成下一年度粮油标准制定与修订计划编制工作。
 
    (一)粮油标准计划项目实行公开申请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粮油标准化主管部门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2)提出粮油标准制定与修订项目建议。
 
    (二)粮油标委会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工作组负责汇总、整理相关技术领域的标准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评议,提出年度标准项目计划草案,推荐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参加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标准项目计划草案于每年10月底前报粮油标准化主管部门。
 
    (三)粮油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协调和确认。形成国家标准计划立项建议,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国家标准计划;行业标准计划由国家粮食局审批后下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已经下达的粮油标准计划进行调整:
 
    (一)确属行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可以申请增补计划;
 
    (二)情况发生变化,项目单位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等申请调整,经粮油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情况发生变化,计划项目确实不适合行业发展需要,项目单位可以申请项目撤销,粮油标准化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项目及是否收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四)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粮油标准化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增加、调整及撤销计划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第十一条 签订项目协议,指导和检查项目实施。
 
    粮油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工作组根据下达的标准计划任务书与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即第一起草单位)签订项目协议,并指导和检查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重要标准应当有多个单位参加起草,由无利益关联单位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小组由具体承担标准研究和起草的人员构成,主要起草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在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经验。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小组名单将在标准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工作组应定期对标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粮油标准化主管部门。对行业影响较大的标准,由粮油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指导和协调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起草标准讨论稿。
 
    标准起草小组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在充分调研、实验、验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标准讨论稿,提交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工作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工作组组织专家对标准讨论稿及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及时反馈标准起草小组。
 
    第十三条 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小组根据专家审议意见,对标准讨论稿进行修改,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包括相关附件),提交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工作组。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承担的工作等;
 
    (二)标准的编制原则和标准的主要内容(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的新旧标准主要技术指标的对比情况等;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评估结论,预期的经济效益等;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以及与国际标准、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等;
 
    (五)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按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强制性标准(及条款)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标准,应当在审定标准前制备出相应的标准样品。
 
    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工作组负责组织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应当包括各相关部门和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标准由粮油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
 
    第十四条 编制标准送审稿。
 
    标准起草小组根据征集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编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4),提交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工作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工作组对送审稿的技术内容、文字、结构形式、意见处理情况等进行初审后提交粮油标委会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标准送审稿。
 
    粮油标委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提交粮油标委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标准审查采取会议审查或信函审查两种方式。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健康安全、或容易产生争议的标准,应进行会议审查;其他标准可进行信函审查。
 
    (一)会议审查:应在召开审查会议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等提交全体委员。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到会介绍标准起草情况,委员投票表决,四分之三及以上委员投票赞成视为通过。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明意见,无书面意见者,视为同意。会审时,可邀请非委员代表参加,代表可以对标准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权。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具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名单。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会议审查的情况,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至(十)项内容的评价结论。
 
    (二)信函审查:信函审查时,委员应在收到标准送审稿及相关附件后,在两个月内将函审单(格式见附件5)返回粮油标委会秘书处(按邮戳、传真日期),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函审单者,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编制标准报批稿。
 
    对已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稿,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材料,并尽快报送相关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工作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工作组审核盖章后报粮油标委会。标准报批材料应包括:
 
    (一)标准申报单;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四)审查会会议纪要和会议代表名单,或函审单和函审结论表(格式按附件6);
 
    (五)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对应标准草案;
 
    (六)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中英文通报表;
 
    (七)标准实施方案及实施日期的建议;
 
    (八)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
 
    (九)符合印刷、制版要求的插图与附图;
 
    (十)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的电子文本。
 
    以上材料,(一)至(七)项按顺序装订成册,报批标准一式5份,第(八)至(十)项均为各2份。
 
    第十七条 报批标准。
 
    标准报批稿经粮油标委会秘书处复核并经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国家粮食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粮油标委会应将粮油标准制定与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的要求使用标准经费,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粮油标准化主管部门监督标准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标准制定与修订任务的起草单位,情节严重的,不予安排新的粮油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并责成其将标准补助经费退回粮油标委会。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粮油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粮油行业标准经国家粮食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粮油行业标准的代号为“LS”。
 
    第六章 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复审。
 
    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复审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标准的复审,复审处理意见报国家粮食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粮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三年内必须复审。
 
    对复审的标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动标准号,仅将年号改为修订发布年号;
 
    (二)需要修订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制定与修订计划。修订后的标准,标准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发布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四)指导性技术文件,应根据情况分别确定为继续有效、转化为标准或者撤销。
 
    复审结束后,粮油标委会应写出复审报告,复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粮食局批准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向国家粮食局申请的粮食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参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第九条。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下达的标准制定与修订项目参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