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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03-31 724
核心提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杭州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杭州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农业局
 
  2016年8月30日
 
  杭州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农业生产事故的危害,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办法》和《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杭州市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农业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
 
  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科学处置。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农业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依法规范,管理有序。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快速高效,协同应对。加强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二、主要风险
 
  本预案所称突发农业生产事故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突然间发生的因种子(食用菌种、蚕种)、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导致种养对象的生长、繁育、产量、产品品质以及耕地质量等受到危害的紧急事件。农业生产事故按造成危害的程度分为重大和特别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个等级。
 
  1、重大和特别重大农业生产事故(Ⅰ级):因同一农业投入品引发跨设区的市区域且造成粮油作物受灾面积5万亩以上,或成灾面积2万亩以上,或绝收面积1万亩以上;造成经济作物受灾面积2万亩以上,或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或绝收面积0.5万亩以上;造成生猪死亡1万头以上,或奶牛死亡100头以上,或家禽死亡5万只以上,或兔、羊死亡1万只以上,或导致5万只以上蛋禽产蛋率从80%急剧下降到20%以下,或导致2000群以上蜜蜂死亡率超过40%;或者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所在市级应急控制能力等情形,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农业生产、公共安全的重大后果的事故。
 
  2、较大农业生产事故(Ⅱ级):因同一农业投入品引发跨县(市、区)区域且造成粮油作物受灾面积3-5万亩,或成灾面积1-2万亩,或绝收面积0.5-1万亩;造成经济作物受灾面积1-2万亩,或成灾面积0.5-1万亩,或绝收面积0.3-0.5万亩;造成生猪死亡0.5-1万头,或奶牛死亡50-100头以上,或家禽死亡2.5-5万只,或兔、羊死亡0.5-1万只,或导致3-5万只蛋禽产蛋率从80%急剧下降到20%以下,或导致1000-2000群蜜蜂死亡率超过40%;或者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所在县(市、区)级应急控制能力等情形,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农业生产、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事故。
 
  3、一般农业生产事故(Ⅲ级):因同一农业投入品造成单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粮油作物受灾面积3万亩以下,或成灾面积1万亩以下,或绝收面积0.5万亩以下;造成经济作物受灾面积1万亩以下,或成灾面积0.5万亩以下,或绝收面积0.3万亩以下的;或者造成生猪死亡5000头以下,或奶牛死亡50头以下,或家禽死亡1万只以下,或兔、羊死亡5000只以下,或导致3万只以下蛋禽产蛋率从80%急剧下降到20%以下,或导致1000群以下蜜蜂死亡率超过40%等情形,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农业生产、公共安全比较严重后果的事故。
 
  说明:受灾指产量损失10%以上;成灾指产量损失30%以上;绝收指产量损失80%以上。
 
  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领导机构
 
  市政府负责全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杭州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市应急、公安、财政、市场监管、质监、供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故的程度,决定是否控制、封闭受损区域;决定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决定临时调用相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设备,以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工作。
 
  2、工作机构
 
  设立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履行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事项的组织、协调等职责;传达、督促指挥部有关指令的落实;经指挥部授权,调度人员、物资、设备,协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知识、技能的宣传和培训;负责有关信息汇总、报告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突发应急事故信息和处置档案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应确定人员,制订相关操作手册。
 
  3、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协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负责农业生产事故发生后农业救助恢复生产有关技术指导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开展农业生产事故鉴定;依法查处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市应急办:及时将突发农业生产事故信息报市委、市政府,传达省、市领导指示精神,指导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维稳处置工作;对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做好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布农资消费预警信息,接受农资消费投诉,及时调解投诉问题;依法查处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协助做好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职责开展杭产农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市供销社:协助做好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协调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储备工作;组织协调农业生产事故后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
 
  4、应急处置分队
 
  建立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分队。根据不同性质的事故,由有关应急处置分队负责现场调查取证,对事故性质、严重程度、潜在危险和影响程度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快速制订应急处置技术方案,提出事故处置技术措施,报告事故处置情况等。
 
  5、专家组
 
  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处置专家组,必要时参加突发农业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防机制
 
  1、建立完善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制度,及时公布质量状况信息。
 
  2、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信息交流。
 
  3、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培训,保障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
 
  4、对农业投入品质量、使用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防范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事故措施。
 
  五、应急处置程序
 
  1、预案启动条件
 
  本市发生突发农业生产事故,造成危害的程度达到重大和特别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个等级的,即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2、信息报告
 
  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当地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报上一级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报告最新动态。
 
  各级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及时汇总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农业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上级关于处置突发农业生产事故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先期处置
 
  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本级应急处置分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应急处置分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和已造成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情况,提出科学的事故处理方案,经同级指挥部同意后,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手段进行处理处置,同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拟制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等级建议。应急处置分队应主动与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协调,做好现场调查、勘验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4、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发生Ⅰ级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生Ⅱ级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生Ⅲ级突发农业生产事故,相关县(市)、区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5、指挥与协调
 
  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相关区、县(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区域通报情况。
 
  6、应急联动
 
  相关区、县(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启动本级预案的,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事故时,可请求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信息发布
 
  对突发农业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的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8、应急结束
 
  根据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公布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结束。
 
  六、恢复与重建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农民积极恢复生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同时,及时分析、评价突发农业生产事故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案例报告。
 
  七、应急保障
 
  1、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落实资金,切实保障突发农业生产事故预防、控制所需的防治、检验、检测、处置设备和救助等工作经费。
 
  2、物资保障
 
  建立处置突发农业生产事故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防治和所需处置物资和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和相关用品的及时供应。
 
  3、人力保障
 
  建立和完善各级突发农业生产事故预防、控制和处置体系及工作机构网络。加强应急队伍业务培训和演练,加强联动协调机制建设,提高装备水平,从整体上提高应对突发农业生产事故的能力。
 
  八、监督管理
 
  1、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人员进行突发农业生产事故救助知识的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业生产事故处置知识。
 
  3、监督检查
 
  Ⅰ级和Ⅱ级突发农业生产事故的处置情况,由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组织监督检查。Ⅲ级突发农业生产事故的处置情况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监督检查。
 
  4、奖惩
 
  对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对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订。
 
  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各自职责制订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处置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区、县(市)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农业生产事故处置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69号)同时废止。


 
地区: 浙江 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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