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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5号)

   2017-02-24 207
核心提示: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4日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着力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控制一般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罗保铭书记、刘赐贵省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得到全面控制,重特大事故得到坚决遏制。

  三、组织领导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组织领导。省安委会视情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工作。

  四、工作时间安排

  此次综合治理自2017年1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1月至2月)。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和深化治理提升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安委会和国务院安委办。

  五、治理内容、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认真组织摸排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口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场所经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生产、经营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以及农村沼气项目等;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省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排查情况于2018年3月底前报省安委办。)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2.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重点加强海南云海民爆、昌江云南民爆的硝酸铵,海南万安氰化钠、海南大中漆厂硝化棉储存和使用的管控,落实流向、使用消耗登记和定期检查等制度。(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实现重大危险源视频监控全覆盖,“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实现自动化联锁。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托正在建设的海南省安监综合信息应用及重大危险源应急处置实时监控系统,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之间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加强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推动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化工园区和老城开发区区域风险评估结果的整改落实,并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定量风险评估。加快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推动东方建立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海南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5.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周边风险较高村庄搬迁工作。依据洋浦、东方、老城三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整改建议,分步推进化工园区规划区内企业周边风险较高村庄搬迁工作。(属地市县政府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企业主体责任体系,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省交通运输厅、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民航海南安全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要把好新建、改建和扩建油气输送管道关口。明确各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监管责任,逐步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严控新的隐患形成,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油气输送管道隐患专项整治攻坚战方案》涉及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8.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研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各部门、各行业监管工作的具体内容,落实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省安全监管局、省编办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9.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定期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0.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1.完善法规规章。结合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监管职责。要加快研究制定如《醇基燃料安全生产规程》等海南地方性标准,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2.统筹规划产业布局。省、各市县在编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要完成“十三五”三大园区的区域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加强规划评价和实施过程的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等要求。(省、市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3.严格安全准入。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海洋、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督促地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鼓励各市县根据实际制定本市县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4.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5.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6.认真落实“一书一签”和对危险化学品船舶安全检查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在港危险化学品船舶的船舶结构、助航设备、消防设施等安全技术状况的现场检查工作,以及船员专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海南海事局、省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7.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省安全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8.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9.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达标企业要责成主要负责人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处理。通过省安全监管局网站、省主要媒体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0.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督促各市县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2.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市县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或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处置企业进行处置,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3.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采取安排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到石油化工企业挂职、跟班学习,监管人员送出去专业进修,请专家进行辅导等形式,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4.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监管部门,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不少于一次。(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5.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责安全、环保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26.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实现部门数据共享。(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7.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含装卸)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海口海关、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民航海南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28.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9.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国家下拨的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加大省、市县两级财政对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的资金投入,有力有效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省财政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有关市县及三大化工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0.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加快以海南炼化为主体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法规标准,规范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1.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省安全监管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2.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3.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在国家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基础上,采取与海南省技师学院等职业院校合作,采用继续再教育等模式,加强化工、石油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4.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研究制定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的指导意见,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市县、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处级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将名单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李海明,联系电话:65238397,传真:65374542。

  (二)各市县、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并按季度(每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对各市县、省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地区: 海南
标签: 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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