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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汴政办[ 2009 ] 87号)

   2011-05-28 632
核心提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确保食品安全,既是当前的重要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把《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努力推动《食品安全法》顺利实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法》有关内容列为相关领导干部培训和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农林、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学习《食品安全法》,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食品行业管理部门和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
 
  二、广泛宣传,为实施《食品安全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实施活动,形成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各县、区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宣传、广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既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又要注重《食品安全法》及其国家配套法规实施过程中和监管体制改革调整过渡期间有关监管职能的宣传报道;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讲座、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让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常识,知晓权益受到损害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民事赔偿内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在营业场所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陈列宣传板报等方法,在企业内部开展宣传活动。要根据省食安办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周活动的基础上,通过市县联动、部门联动的方式,掀起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热潮,形成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浓厚氛围。
 
  三、抓紧清理、完善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对现行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或内容,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废止或修订的建议。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对国家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并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报省卫生厅备案,在本企业内部使用。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需要,市政府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拟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草案报市政府审定,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四、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化了“责任治理”理念,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认真落实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所需的财政经费,切实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
 
  各级卫生、农林、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以前,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原有的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职能交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出现因职能交接而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要进一步健全日常监管的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在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到位前,现有食安委、食安办的职责、工作机制保持不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密切协作,确保监管工作无缝衔接、职能平稳交接。市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抓紧明确和落实审批、发证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检查《食品安全法》执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五、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抓好食品安全整顿和食品安全市创建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95号)精神,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结合以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食品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建设工作,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整顿重点,坚持治理整顿与产业振兴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切实解决一批重点和难点问题。要以创建食品安全市为抓手,用3年时间大力推进食品安全市创建工作,4个以上的县、区达到食品安全示范县、区的标准。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豫政办〔2009〕94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地区: 河南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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