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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32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重视标准建设的建议 (国市监议〔2019〕131号)

   2019-12-06 974
核心提示:韩恩厚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重视标准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加大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投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
韩恩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重视标准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大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投入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财政部一直重视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保障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一向积极争取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投入。一是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和《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建议加大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补助力度。二是结合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制度,将国家标准划分为“重大”、“基础通用”和“一般”3种项目类型,根据不同类型制定补助标准,加大了对重要标准的补助力度,如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大”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项目每项补助10万元。三是在科技部、财政部支持下,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专项(NQI专项),开展基础通用与公益标准、产业共性技术标准研制,平均每项国家标准的前期研究补助经费在15万元左右。近3年来,每年平均补助210项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约占国家标准计划总数的17.5%。
 
    二、加强调研,慎重推进标准署名改革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高度重视国家标准署名改革,将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分类推进国家标准署名改革。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技术法规在我国的一种主要体现形式,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是公权力的一种体现,不是个人作品。所以,目前正在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前言中不标注起草单位、起草人信息。同时,为保证参与编制的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在取消文本署名的基础上,我们将来会为参与编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参与编写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文件。对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署名问题,标准委正在组织开展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综合考虑各种方案利弊基础上,慎重选择,慎重推进,确保各方面参与标准化的积极性,避免因署名引发的“竞价排名”等问题。
 
    三、营造更加公平公开的国家标准制修订政策环境
 
    为畅通企业特别中小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渠道,建立更加公平公开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修改完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标准制修订公开问题,修改完善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建立统一的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将征求公众意见环节纳入其中,形成“提出意见、反馈意见、按意见修改完善”的闭循环和全链条公开,拓宽公众参与标准制修订的渠道,使公众更加便捷地参与到每一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又确保了各方面所提意见得到有效的采纳和处理,进一步提升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同时,针对社会反映的国家标准申报难问题,赋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提报国家标准项目的权力。对于获5名及以上委员支持的项目,技术委员会应提出处理建议并由全体委员会审议投票。此举将畅通国家标准项目申报渠道,标准立项变得更加公正,更有效率。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国
 
    务院办公厅、财政部。
 
    联系单位及电话:标准技术司 82262599。


 
标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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