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6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
附件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序号 | 《协调制度》编码 | 商品名称 | 现行原产地标准 |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
1 | 1806.20 | 其他重量超过2千克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粉状、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千克的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 | 1806.31 | 夹心(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3 | 1806.32 | 不夹心(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 | 1806.90 | 其他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