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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2021-03-18 239
核心提示:《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
 
  2021年3月3日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质量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中国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国。
 
  第四条 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中国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90个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中国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有关部门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评选表彰委员会由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企业家以及消费者代表等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
 
  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分委员会和监督分委员会。评审分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相关具体工作。监督分委员会负责监督中国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组织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个人,可以自愿申报中国质量奖。
 
  第八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中国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三)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五)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六)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 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申报中国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中国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申报个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组织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个人所在单位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取得申报推荐意见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还应当提交申报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审核意见,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评选表彰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二)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
 
  (三)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审核意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根据形式审查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八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审。
 
  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分委员会应当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送评选表彰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评选表彰委员会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组织,评审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其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和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个人,评审分委员会应当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审分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送评选表彰委员会审议,由评选表彰委员会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中国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选表彰委员会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二十六条 与异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评选表彰委员会进行异议调查。
 
  必要时,评选表彰委员会可以组织与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二十七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并通报被异议人和出具审核意见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
 
  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监督分委员会举报。
 
  第二十九条 监督分委员会应当对中国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进行监督,并向评选表彰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对列入中国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选表彰委员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和获奖个人(以下简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章。
 
  第四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中国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三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建议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或者申报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7号发布的《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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