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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3-07-12 453
核心提示: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31日

  西藏自治区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藏政发〔2012〕125号),进一步做好我区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及全区2013年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区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开展重点排查,深化专项治理

  (一)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各地(市)、各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全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在种植、养殖、屠宰、生产、流通、餐饮以及进出口等各环节广泛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重点排查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物质。加强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坚决依法处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实施整治督办制度,坚决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切实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开展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深入开展生鲜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严格屠宰行业准入,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牌使用管理。规范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行为,落实“两章两证”(即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生猪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制度,严惩重处只收费不检疫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格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向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肉类产品掺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农贸市场和超市等生鲜肉经营场所、肉制品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等生鲜肉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三)开展保健食品、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治理。完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整顿、关闭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类保健食品为重点开展整治,对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依法吊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联合打击非法入境无中文标签食品、化妆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厉查处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违法发布广告等行为。强化食品出厂检验、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标识检查,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伪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等违法行为。

  (四)开展重点行业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继续加大对乳制品、食用油、酒类、肉类、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要从原料生产、产品加工、销售流通等各个环节,围绕准入制度、监管制度、企业管理规范、设备工艺、操作规程等各个方面,全面开展综合治理,加快提高管理能力,全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规范日常监管,强化风险管控

  (一)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切实提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巩固“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成果,开展“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在饲料、农药兽药、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和为谋财有危害食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之间案件移交、立案等衔接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公安机关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

  (二)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各地(市)、各监管部门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建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平台,明确部门应急处置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部门系统内的纵向信息报告体系,建立各部门横向间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掌握和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状况。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各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适时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响应的能力。

  (三)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各地(市)、各监管部门要全面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密切监测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强化信息通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相互沟通,确保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归口发布。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

  三、推进“四项建设”,夯实监管基础

  (一)体制机制建设。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积极稳妥推进食品安全机构改革,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理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二)基层网络建设。充实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强化基层管理责任,确保县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到位,确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机构和人员到位,确保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聘用和经费保障到位。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试点工作。

  (三)监管能力建设。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特别是基层监管执法装备配备,统筹提升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能力。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进一步扩大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点。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支持农贸市场检验检测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经费。

  (四)应急管理建设。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工作程序,加强应急演练。健全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新闻发布机制,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妥善处置,加强发布信息前的相互沟通和论证,防止不良炒作。

  四、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应急处置、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对经费的统筹分配和使用,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地(市)、各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行力,主动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确保监管到位,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考核评价,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逐级健全督查考核制度,健全对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各监管部门建立具体到单位、人员、岗位的责任制,严格按照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2013年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夯实工作基础。

  (三)加大源头管控,建立质量安全体系。强化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建立企业保障食品安全持续投入机制。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职人员。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采用先进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体系。

  (四)完善制度建设,健全诚信体系。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黑名单”制度,推动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税收、用地审批等挂钩。加快规模以上乳制品、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和酒类流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发挥食品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和督促行业自律。

  五、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一)强化科普宣传。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中小学相关公共知识课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等科普宣传活动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进农牧区、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等活动,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和应对风险能力,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核查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导社会各方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二)加强教育培训。各级监管部门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对监管部门负责人、监管执法人员、协管员、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轮训。加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有力震慑违法犯罪。

  (三)推进示范创建。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树立一批食品生产经营者先进典型,表彰一批先进监管执法工作人员,推广一批先进经验。加强对遴选单位的考核评价,对通过验收的,给予适当优惠政策支持。

  (四)实施有奖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设立有奖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细化完善配套措施,做好举报线索的受理、核查和反馈工作。



 
地区: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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