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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18号)

   2017-09-13 928
核心提示: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
 
  武汉市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产品符合国家环保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第三条 对新落户本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含本地投资者投资项目),项目生产性基本建设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工并完成投资总额的50%以后,给予其不超过项目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总额6%的项目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对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附后),给予其不超过项目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总额8%的项目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四条 对本市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建生产线、研发中心和质检中心的,给予其不超过新增投资总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补贴标准可提高到8%(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五条 加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市级财政安排的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市级设立农业企业融资应急基金,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但足额偿还前期贷款出现暂时困难的农业企业提供短期过渡资金。
 
  第六条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品牌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以支持其做大做强。
 
  第七条 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200万元支持(市、区各承担50%)。
 
  第八条 加大农产品加工项目土地保障力度。各新城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工业园区内划出一定区域集中建设一个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农产品加工业园区。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可享受最低地价(基准地价)30%的优惠。农产品加工企业可通过租赁、短期出让、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对新开工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按照道路通、供水通、污水通、雨水通、电力通、燃气通、通讯通、场地平“七通一平”的要求供应工业用地。
 
  第九条 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运营成本。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消防、人防、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不得强制农产品加工企业使用指定设备。
 
  第十条 本办法各项补贴政策均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精深加工
 
  1.小麦精深加工:各类糕点、烘焙、方便、休闲食品以及应用生物技术、超微技术、挤压技术、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高效分离技术等高新技术制成的谷粉、小麦胚芽油、小麦麸皮制品、谷胱甘肽、麦麸戊聚糖等。
 
  2.稻米精深加工:大米蛋白、多孔淀粉、高纯度大米淀粉、米乳、米糠健康食品、米糠多糖、r-氨基丁酸等。
 
  3.玉米精深加工:高果糖浆、玉米油、玉米蛋白饲料、谷粉、变性淀粉、休闲食品。
 
  4.薯类精深加工:高果糖浆、变性淀粉、休闲食品。
 
  5.其他类粮食精深加工:方便食品、休闲食品。
 
  (二)园艺植物精深加工
 
  1.果蔬精深加工:果仁、果壳、果皮、鲜果、籽等精深加工制成的果品饮料、果酒、油、精油、粉、蛋白等其他萃取物。应用生物技术、超微技术、挤压技术、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高效分离技术等高新技术制成的食品、药品、保健品等。
 
  2.花卉精深加工:花卉类植物经蒸馏、萃取等制成的露、精油、香料、香精等。
 
  (三)药用植物精深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野生植物除外)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蒸馏、萃取等二次以上加工制成的饮料、口服液以及胶囊、片剂等中成药、民族医药。
 
  二、畜牧业类
 
  (一)肉类精深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的经济动物)经过加工的熟肉制品、罐头及其副产品加工品。
 
  (二)奶类精深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浓缩、发酵加工处理,制成的小包装奶粉、奶酪、奶油、奶疙瘩及酪蛋白等。
 
  (三)蜂产品精深加工:通过对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进行配制加工,制成的王浆粉、口服液、胶囊、饮料等。
 
  (四)其它类精深加工:通过对禽畜骨、血及内脏等副产物综合利用制成的生物制品。
 
  三、水产业类
 
  (一)鱼肉制品精深加工:对淡水鱼原料,经过一定的物理或化学工艺,制成鱼糜、鱼圆、鱼丸、鱼糕等系列鱼糜制品,鱼松、鱼脯、鱼排、鱼柳、鱼片、罐头等休闲食品,或鱼肉蛋白粉等。
 
  (二)鱼下脚料精深加工:经过一定的物理或化学工艺,将鱼头、鱼骨、鱼刺、鱼皮、鱼鳞、内脏等下脚料,制成调料品、鱼羹、鱼膏、鱼粉、胶原蛋白等。
 
  附件:   武政规[2017]18号


 
地区: 湖北 武汉市
标签: 农产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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