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工作目的
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和《河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分别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监测,坚持群防群控,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快速反应、措施果断、救援及时,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适用范围和事故分级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本省和其它省(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3.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对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要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主要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粮食局、市畜牧局、市盐业管理局、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等(组织机构图见附录)。市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办事机构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及信息发布组等八个事故处置小组。应急救援实行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
5.向市政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6.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或由市政府报请省有关部门协调跨市参加事故救援工作。
(三)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事故发生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政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负责药品和器械的紧急组织。
4.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5.市卫生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市畜牧局负责畜产品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 市商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9.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10.市教体局协助卫生部门等单位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11.市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2.市林业局负责组织陆生野生动物、可食林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3.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因清真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4.市盐业管理局负责因食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5.市财政局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16.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17.市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五)市应急指挥部处置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市应急指挥部明确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农业、卫生、畜牧、公安中的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交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8.信息发布组
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监管机构。具体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济源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全市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市农业局、畜牧局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2.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整治、早解决。
(二)预警系统
1.市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卫生局、畜牧局、商务局、教体局、环保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定期将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信息,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五、报告、通报与举报
(一)报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1.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有关部门。
2.报告人员
(1)行使职责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3.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
4.报告程序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发生(发现)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获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
(2)当地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5.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6.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调查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按照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的简况,包括时间、地点、发生单位名称,最终伤亡人数,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二)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1)对于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1)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相关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六、预案启动与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符合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范围的应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符合本预案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范围的,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决定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启动本预案。
(二)分级响应
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级预案必须启动,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工作。
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政府76号令)实施。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Ⅰ级和Ⅱ级),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发生后,立即上报,并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河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协调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响应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本级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本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四)预警发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采用四级预警。一级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二级预警级别用黄色(较重)、三级预警级别用橙色(严重)和四级预警级别用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新闻媒体和公告等方式。
(五)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要立即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积极响应并组织进行救援。
进入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要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六)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七)响应的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终结。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者和受影响的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调查评估和总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按规定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二)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保障医疗系统正常运行。
(三)人员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市应急指挥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技术保障。
(五)物资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资金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治安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启用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力量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依法严厉打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演习演练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八)宣教培训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技能和水平。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九、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应急指挥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信息、阻碍、干涉或扰乱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有歪曲事实、不符合实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报道的。
(六)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
1.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定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2.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3.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附录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