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修订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2.香港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1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