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0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监测管理重点工作》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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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日
2020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监测管理重点工作
2020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监测管理重点工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严格遵循“四个最严”重大要求,严守“三大安全”食品安全底线,科学规范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管理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不断提升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监测管理能力水平。
一、科学实施食品检测,着力提升食品质量
(一)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范》并统一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监测管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聚焦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食品和舆论关注的热点食品,强化质量安全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负责印发《青海省实施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检测、评价性抽检专项转移支付任务工作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负责印发《2020年青海省省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全面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达到4批次/千人,其中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量达到2批次/千人。持续推进全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消费者关注度高和消费量大的食品小作坊产品年度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三)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处置。督促指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召回工作,并依法组织查处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检验报告公示率达到100%,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率达到100%。
二、创新实施食品安全,着力提升管理效能
(四)履行便捷许可,提升行政效能。依照《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督促指导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对28类食品实施行政许可,并做好许可证换发工作;着力推行网上办理,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体许可“全流程不见面”“一次不跑”。食品生产许可相关业务法定天数缩短至50%以下,加工小作坊许可事项精简为5 项、压缩许可时限由15天缩短至5天,企业、小作坊建档率达到100%。
(五)履行主体责任,提升监督效能。持续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五制度一报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持续开展乳制品、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抽查考核合格率达90%。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自评报告率达100%;负责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督促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打造450家食品小作坊示范单位(每个县市、区各10家),以点带面引领和推动小作坊行业规范发展。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信息公示率达到100%,加工小作坊监管信息公示率达到70%以上。获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食品安全法律知晓率达到100%,公众知晓率达到60%以上。
(六)履行属地责任,提升治理效能。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对企业落实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和食品召回制度等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督促企业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原辅料进货、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和控制点的检查。督促企业加强食品生产全过程管控,严格落实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以全过程记录为基础,自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按照“重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附件)中列出的15大类重点食品的68项重点问题,坚持靶向治理,精准监管。通过“双随机”,日常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方式持续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潜规则”、“两超一非”、食品标签标识等违法、违规、规章行为,确保源头食品安全。
三 、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升能力水平
(七)开展监管人员业务培训。采取政治理论培训与实际检查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举办一期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监测管理培训班,在省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重点就如何开展食品检验检测任务,企业、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五制度一报告”执行、《青海省食品抽样检验规范》《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解读等进行培训,提高监测监管人员能力水平。
(八)建立监测监管微信工作平台。建立从省到市州县的监测监管微信工作平台,加强省市州县协调、沟通、交流、配合,形成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升食品生产监管效能和专业化水平。
(九)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扎实开展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在省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全面落实“四个最严”重大要求,把为民监管理念落实到食品生产安全监测监管工作中,进一步落实高质量、高品质、高附加值的产品提供政治保障,全面提升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附件
重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序号 | 重点食品 | 需要关注风险和解决的重点问题 |
1 | 乳制品 | 1.企业微生物指标的生产管理与检测方面隐患,如菌落总数、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阪崎肠杆菌等不合格隐患; |
2.营养元素管理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如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矿物元素、脂肪酸等不合格隐患; | ||
3.化学污染管理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如塑化剂、壬基酚、季铵盐、高氯酸盐、亚硝酸盐、硝酸盐等,其中部分污染物在产品抽检时被检出; | ||
4.重金属污染物管理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铅、砷、汞、镉、铬、锡等存在隐患; | ||
5.真菌毒素存在安全隐患,如黄曲霉毒素抽检不合格; | ||
6.抗生素指标控制有隐患,尤其液态乳制品,国家风险监测出现过抗生素阳性。氯霉素、舒巴坦、β-内酰胺酶、磺胺类抗生素、青霉素类抗生素、土霉素类抗生素等隐患; | ||
7.防腐剂的风险隐患,如山梨酸、苯甲酸、硫氯酸盐、过氧化氢等; | ||
8.标签标识的问题,如:不标注复原乳、涂改或篡改生产日期、风味酸乳标注为酸乳;早产奶(提前标注生产日期); | ||
9.添加剂的风险依然存在。纳他霉素作为食品添加剂在酸牛乳中超范围使用。纳他霉素商业名称“霉克”,是一种高效、广谱的真菌抑制剂,属抗生素类防腐剂。我国食品添加剂委员会也批准了纳他霉素在某些食品中的应用,GB2760-1996(1997年)增补版中规定了乳酪中纳他霉素最大允许使用量为200-300mg/kg,并仅限于在表面使用;残留量小于10mg/kg。其他乳制品则不允许使用纳他霉素,在酸牛奶中使用纳他霉素属违规行为。 | ||
2 | 肉制品 | 1.采购和使用含有“瘦肉精”以及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问题; |
2.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问题; | ||
3.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问题; | ||
4.使用工业明胶等非食用物质加工肉制品问题; | ||
5.违法使用过期回收或腐败变质食品再加工肉制品问题; | ||
6.储运不当,造成微生物超标问题。 | ||
3 | 白酒和 | 1.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 |
配制酒 | 2.塑化剂污染、氰化物、甲醇不符合标准规定问题; | |
3.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 ||
4.液态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的问题; | ||
5.标签标识不规范、不真实的问题,如:液态法白酒配料表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未标注使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剂等内容;固态法白酒配料表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未标注食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违反相关规定,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 | ||
6.配制酒中添加药品西地那非类、降糖、降压、降脂、减肥类药物等和食药同源目录以外物质等。 | ||
4 | 饮料 | 1.瓶(桶)装饮用水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等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问题;纯净水电导率不符合标准规定问题;饮用天然矿泉水界限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问题;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等溴酸盐不符合标准规定问题; |
2.违规使用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安赛蜜)、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 ||
3.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问题,如:配料表未完全标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果汁饮料的果汁含量标注与实际不符或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蛋白饮料的蛋白质含量标注与实际不符或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不真实标注矿泉水水源点名称;以直接或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等违反标注适用人群等; | ||
4.“大桶水”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桶和盖,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桶盖严禁循环使用; | ||
5.容易出现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山寨”饮料、假冒伪劣饮料等问题。 | ||
5 | 食用 | 1.食用植物油中溶剂残留、脂肪酸组成、酸值、过氧化值等指标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 |
植物油 | 2.经炒制工艺加工的茶油、芝麻油等苯并(α)芘超标问题; | |
3.花生油中黄曲霉素B1超标问题; | ||
4.芝麻油、橄榄油、茶油等造假及超范围食用香精、色素等食品添加剂问题; | ||
5.塑化剂污染问题,企业管道、设备、容器以及包装材料,包括瓶盖、垫片等是否使用含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 | ||
6.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违规添加植物毛油等不合格油品问题; | ||
7.食用调和油标签标识不规范不真实问题; | ||
8.违法使用地沟油等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用油问题; | ||
9.掺混豆油、棉籽油等。 | ||
6 | 水果干制品(枸杞) | 1.为了防腐、杀菌、保鲜、防虫、护色等,使用硫磺等熏蒸枸杞,导致产品二氧化硫超标; |
2.黑枸杞产品标签中标注枸杞国家标准。 | ||
7 | 标示标注 | 1.标注卫生许可证和证号; |
2.能量表小数点修约位数不符合要求; | ||
3.具有保健功能的夸大宣传等; | ||
4.涂改的内容用不干胶粘贴; | ||
5.生产日期不易辨识; | ||
6.配料表中有疑似属于新食品原料未经安全性审查的; | ||
7.食品名称未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
9.分装企业未按规定标注分装字样。 | ||
10.标示的执行标准已经废止; | ||
11.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得小于2mm; | ||
12.营养标签的能量单位是kJ(小大写)。 | ||
8 | 非发酵豆制品 | 1.菌落总数超标; |
2.储运和贮藏不当,造成微生物超标问题。 | ||
9 | 食品 | 1.不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和工艺生产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
添加剂 | 2.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中非法添加问题; | |
3.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问题;食品添加剂配方成分与标识不符问题; | ||
4.食用明胶铬超标问题; | ||
5.甜蜜素、柠檬酸、糖精钠中掺芒硝和氯化镁造假问题; | ||
6.工业醋酸冒充食品添加剂醋酸的违法问题; | ||
7.面包改良剂曲酸超限量(限量值40mg/kg)。 | ||
10 | 酱油、 | 1.在食醋中非法使用工业冰醋酸进行勾兑生产以及用配制食醋冒充酿造; |
食醋 | 2.配制酱油冒充酿造的情况; | |
3.标识标注不实,配制酱油和食醋标注为酿造。 | ||
11 | 蜂蜜产品 | 1.在蜂蜜中掺杂、掺假,掺入大米糖浆、白糖等,导致碳-4植物糖超标; |
2.原料把关不严,产品中氯霉素等农残超标的情况; | ||
3.掺假造假生产“指标蜜”潜规则; | ||
4.标示的产品名称没有反映产品真实属性; | ||
5.用蜂蜜制品冒充蜂蜜。 | ||
12 | 固态调味料 | 1.辣椒制品、辣味调味品、芝麻酱及含油脂小食品等违规使用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瓶盖垫片进行包装,导致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迁移污染食品的情况等 |
13 | 小麦粉 | 1.在小麦粉中非法添加过氧化苯甲酰等。 |
14 | 压片糖果 | 1.压片糖果中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类、降糖、降压、降脂、减肥类药物等和食药同源目录以外物质。 |
15 | 食盐 | 1.检验项目:氯化钠、氯化钾、碘、钡、铅、总砷、镉、总汞、亚铁氯化钾/亚铁化钠 |
(以亚铁氰根计)。 |